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冀政发〔2018〕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权责对应、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下达专项资金。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征集,监督项目实施,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或事项(以下简称“项目”):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先进环保、未来产业等10个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及应用示范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平台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平台经济、体验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服务经济重大项目,服务业跨界融合项目,现代物流项目,国家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项目,服务业改革创新和示范区建设,获得国家5A级物流示范企业奖励,口岸综合能力建设。
(三)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专项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和引导基金等方式对优质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实行评价后补助,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产业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领域、申报条件等。
第八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并对上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省直部门(单位)组织本系统的项目申报,并对上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通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政府综合审定等方式确定。
第十条确定支持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书面函告省财政厅纳入年度省级支出预算,拨付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拨款指标或款项后,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中,项目单位因实施环境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撤消的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部门提出项目撤消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项目函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等方面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及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7〕3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