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三库”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中小企业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体系,构建完善“选种、育苗、培优”全周期培育工作机制,发挥省市县工信系统工作联动作用,高质量开展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小巨人”企业)培育,省厅组织建立“三库”(河北省瞪羚企业基础库、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和河北省“小巨人”企业后备库)并实施2024年度入库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申请条件
(一)瞪羚企业基础库入库要求
基础条件(应同时满足):
1.有效期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所属产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3.截止2024年成立时间大于3年,不超过8年的非上市企业。
4.从业人数达50人以上,近三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000万元。
专项条件(入库企业应同时满足):
1.成长性指标。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即可:
(1)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2)近3年内企业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含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本公司持股平台的机构)投资两轮以上,且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
2.创新性指标。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4%。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入库要求
1.有效期内的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2.依据《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评分不低于60分,同时满足以下指标:
(1)专业化指标中,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近两年均不低于50%。
(2)精细化指标中,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90%。
(3)创新能力指标中,拥有与主导产品相关的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5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的优先;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比重均高于2%;研发机构级别要求建有研发机构。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库入库要求
有效期内的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满足《细则》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要求,对具备细分行业领域优势、经营发展和创新能力突出、有一定市场话语权的企业择优入库。
二、入库工作程序
(一)县级组织申报。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上旬,各县级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填报入库登记表,负责审查申请“三库”入库企业的基础条件,并向所在市级工信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级审核入库。2025年1月中旬,各市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申请“三库”入库企业进行审核,把关企业行业范围、经营发展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核心指标,择优向省厅推送;
(三)省级筛选确定。省厅组织分别对“三库”入库企业进行筛选,按具备申报认定条件、具备培育提升条件两个层级,分类确定入库培育企业范围,并将企业名单向市级反馈;各市级工信主管部门对照“三库”入库企业名单,推动分类精准培育,原则上从“三库”中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且发展情况更优的企业,推荐申报年度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实施精准培育。省厅联合各市级工信主管部门,按年度筛选确定“三库”入库企业后,适时将企业名单向有关部门推送,协同推动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供给、知识产权服务、研发机构建立、产业链对接等;优选专业服务机构,以入库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服务辅导企业持续发展、优化管理质量提升、掌握市场行业发展动态、对接市场渠道等;实施优质中小企业名单共享机制,向省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推送入库企业名单,鼓励对企业加大信贷投放。
(二)认真组织保障。请各市级工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本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三库”入库培育工作,认真负责审核把关入库申请企业材料,于2025年1月18日前将推荐“三库”入库企业分类汇总名单和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送省厅中小企业处(电子版发至邮箱hbszxqyxh2024@126.com)。
联系电话:0311-87802550
地 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02号
附件: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新 质生产力,加速科技创新要素集聚,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完善雄安新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新时代创新高地和创 业热土,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完成市场主体登 记、税务登记、有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具有较强科技特色并在主 业领域形成较好产出的创新型企业,将其纳入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孵化载体培育库分类施策,建立梯次 型、全周期引育体系。
第三条 对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首次纳入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万元支持;对首次评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 予30万元支持,对重新评定通过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 性给予15万元支持;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重新评定通过的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对符合“三新一 强”战略方向的重点“小巨人”企业,按上级财政奖补资金1:1 进行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对规模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增资扩产的,在原规划 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限制范围适当 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生产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 4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 元。
3.单个企业以30万元/年为上限发放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 付企业当年创新投入的50%。
4.择优认定为疏解单位,享受相应落户、子女教育、医保、 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疏解政策。
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入库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 实际研发投入增量的10%~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 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入库企业,实 际研发投入超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2.对输出技术合同的企业,上一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成交 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额的1%给予支持,单个企业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吸纳京津技术合同的企业,年度 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额的 0.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单个企业以10万元/年为上限发放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 付企业当年创新投入的50%。
4.择优认定为疏解单位,享受相应落户、子女教育、医保、
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疏解政策。
第五条 对孵化载体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 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 家级综合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一次 性支持。对首次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 万元、60万元一次性支持。
2.对首次认定(备案)为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的,第二年满足相应条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 持。
3.对新区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表现进行年度评 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
4.对引进和培育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孵 化载体,分别按15万元/家、10万元/家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 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新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以当年在新区办公的 正式在职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1.5元 /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运营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第六条 遵循“鼓励发展、合理清退、公平公开、良性更新” 的原则,根据在库企业发展情况组织监督核查,对出现无法达到 入库标准、经营管理不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企业给予警示或清
退出库,确保在库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企业同时满足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 原则执行。
第八条 入库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规范合理使用,有据可 查,其中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资金应 主要用于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第九条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承担。
第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 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动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 订,评估修订期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施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 整,本措施同步调整。《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和数字经济核心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雄安政字〔2022〕28号)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