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不断优化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重点领域的空间布局、突出重点区域信息集聚和资源的优势,加强和制造产业联动发展,推动生产制造和服务的深度融合,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规范我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 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冀政发〔2018〕4号) 要求,定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较好服务贸易和服 务外包发展基础,并集聚一定数量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重点领域 企业的开发区和园区,或在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一个或多个领域发展,具有领先优势,有独立规划开发的区域,商务楼宇、 闲置厂房等。示范企业是指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审核、评定、指导、促进和组织 年报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参与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申报、初选、监督工作。
第五条 评选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申请评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围绕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部署,和我省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10 个专项行动计划内容,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纳入区域产业布局的整体规划和推进方案,在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集聚度较高。
(二)拥有不少于10家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注册在 该区域),且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的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800万美元;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离岸执行额不低于300万美元,在岸执行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备一定的规模效应,对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重点领域的发展起到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
(三)由开发区、园区或市场化主体进行开发和运营,在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建筑标准、土地规划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行统一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一 站式管理服务。
(五)承诺在获得认定后的三年内,其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服务外包执行额和企业数量均保持增长。
(六)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所需材料:
(一)河北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河北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示范基地集聚企业情况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和收汇及收入凭证复印件);
(三)示范基地整体发展规划、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和发展计划;
(四)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申报文件;
(五)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的承诺书;
(六)认定后三年内,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服务外包执行额和企业数量均保持增长的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河北省(含所辖市(县)、区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失信等方面的记录;
(四)企业已登录河北省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分析系统(http://fwwb.hebatis.org/o_srv/login.jsp )进行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的登记录入;
(五)示范企业进出口额或执行金额条件:
1、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出口额的条件: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 类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出口合同执行金 额及银行收汇凭证为准,下同)。物流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 低于500万美元,金融保险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 美元,文化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旅游企业 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30万美元,专业咨询企业上年度服务 出口额不低于40万美元,知识产权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不低于 40万美元,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上年度完成营业额不低于1000美 元。其他行业内服务贸易额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2、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执行金额的条件:企业符合服务外包 业务类型之一范围内: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 (BPO)、知识流程外包(KPO)。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 上年度离岸外包执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 上年度在岸外包执行金额不低于500万人民币,且离岸外 包执行金额不低于10万美元;
3. 上年度在岸外包执行金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4. 企业拥有2个以上专利或5个以上软件著作权,且服务范 围广,市场潜力大,在国内或省内采用的技术及运营模式领先,上年度在岸合服务外包同额500万人民币以上,执行额200万人 民币以上。
(六) 服务外包企业参与生产制造业,研发设计、产、供、销全产业链分包业务的,且具有2年以上长期外包合同的,合同 额100万人民币以上重点选定;
第九条 申报示范企业所需材料:
(二)申请单位简介、主要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与运作 流程介绍;采用的技术手段、运营模式及出口国别地区;
(四)申请单位出口合同或外包合同、银行收入凭证、银行 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以及申报单位上年度财 务审计报告;
(六)相关证照,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相关业务 所需许可证(照)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报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单位,将申报材料递交 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上报省商务 厅。省商务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领域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召开评审会,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结果有省商务厅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后,在商务厅网站公示。公示期结束,由省商务厅、 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进行认定并授牌(有效 期三年)。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负责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指导工作, 协调解决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对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政策 支持,并鼓励市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配套支持,并出台具有自身特 色的促进政策。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要做好年初工作计划和年 末工作总结,建立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特定领域的趋势和动态监 测体系,每季度向省商务厅提交建设情况报告和服务贸易、服务 外包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直报省商务厅统计系统。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依照本办法,组织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二)示范基地实现服务贸易总额、服务外包执行总额和增长情况;
(四)示范基地在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特定领域的示范带动作效应;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二)示范企业业务拓展和技术应用情况;
(三)示范企业带来的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特定领域的集聚 效应和促进作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