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8 来源:中小企业处
冀工信企业函〔2024〕17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142号)要求,为高质量组织我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和复核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请条件
1.依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有效期内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提出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第三批(2021年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提出复核申请。相关申请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2.申请企业需符合《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相关指标需按《办法》附件4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严格把握。对申请复核的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指标不作要求。对新申请的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仍需满足“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的指标要求。
3.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新申请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于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不予推荐。
(二)申请填报
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填报地址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填报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至5月19日,企业填写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对应佐证材料。线下报送时间以企业所在市级工信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2.企业申请书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中小企业局栏目(https://www.miit.gov.cn/jgsj/qyj/wjfb/index.html),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中自行下载填报使用。
申请推荐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为企业免费提供线上申报培训,企业可在平台学习掌握。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纸质申请书及佐证材料分别装订成册,申请书首页填写“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推荐时间”统一填写“2024年6月10日”,“推荐单位”统一填写“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规范整理并形成目录,列明题目、分项及对应页码;请注意线下与线上申请材料填报数据应保持一致,申请表中有关指标项已明确“不得含有企业名称或简称”。
2.企业申请材料无需再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证明;需提供上年度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的企业说明(达到10%以上1000字以内,详见附件)。
3.企业申请材料有关财务数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填报。企业务请将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后的已赋码电子原件,上传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并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两项指标纳入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佐证要求详见附件。
4.如发现企业存在申报数据造假,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办法》,取消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称号,并禁止企业至少三年内再次申报;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情况,将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二、推荐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请各市、雄安新区工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我省通知相关要求,组织所辖县区做好属地新申请企业和复核企业的动员申报工作,择优推荐新申请企业,确保复核企业应复尽复;对于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能推荐复核的,需正式出具情况原因说明(盖章,并入推荐文件附件);同时要加大推荐工作服务力度,及时提醒申请企业提前登录平台确认账号、密码,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线上填报和线下规范整理,并组织力量为企业提供全覆盖的免费咨询辅导服务。
(二)严格把关。各市、雄安新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对不符合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的不得推荐;对申请企业“专、精、特、新、链、品”方面情况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请书填报数据与佐证材料一致,提升推荐企业质量;组织核实查证申请推荐企业的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统一出具说明(盖章);配合省厅组织推荐期间,对部分企业的实地抽查工作。省厅待本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确定后,将对各市推荐企业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按时推送。各市、雄安新区工信主管部门务于2024年5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推荐文件及附件、《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纸质一式两份)、《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纸质一式两份)、企业相关佐证材料(纸质一份)统一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将报送文件和材料的PDF电子版发邮箱hbzjtx2021@126.com。
联系电话:0311-87802550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18日
关于组织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推荐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2 来源:中小企业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142号)和工作有关要求,现对组织我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和复核推荐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更名企业申请报送
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可提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简单更名申请,填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简单更名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料。各市、雄安新区工信主管部门收集初核本地简单更名企业申请材料后,按冀工信企业函〔2024〕177号通知的“小巨人”企业申报和复核推荐时间要求统一提供。
二、审计报告材料要求
企业近三年(2021-2023年)的审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应体现与认定条件相关年度的各项数据,必须体现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两项指标),其中2023年必须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赋码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年度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系统(https://zjtx.miit.gov.cn)中审计报告编码为非必填项,可不赋码;审计报告中如不能体现研发经费金额及相关研发指标数据,需提供近两年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其中2023年或包含2023年相关数据的也需报备赋码;填报时将各项审计报告电子原件,上传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如不一致,将影响申报结果。审计报告材料要求与冀工信企业函〔2024〕177号通知情况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311-87802550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新 质生产力,加速科技创新要素集聚,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完善雄安新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新时代创新高地和创 业热土,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完成市场主体登 记、税务登记、有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具有较强科技特色并在主 业领域形成较好产出的创新型企业,将其纳入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孵化载体培育库分类施策,建立梯次 型、全周期引育体系。
第三条 对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首次纳入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万元支持;对首次评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 予30万元支持,对重新评定通过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 性给予15万元支持;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重新评定通过的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对符合“三新一 强”战略方向的重点“小巨人”企业,按上级财政奖补资金1:1 进行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对规模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增资扩产的,在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限制范围适当 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生产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 4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 元。
3.单个企业以30万元/年为上限发放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 付企业当年创新投入的50%。
4.择优认定为疏解单位,享受相应落户、子女教育、医保、 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疏解政策。
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入库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 实际研发投入增量的10%~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 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入库企业,实 际研发投入超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2.对输出技术合同的企业,上一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成交 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额的1%给予支持,单个企业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吸纳京津技术合同的企业,年度 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额的 0.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单个企业以10万元/年为上限发放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 付企业当年创新投入的50%。
4.择优认定为疏解单位,享受相应落户、子女教育、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疏解政策。
第五条 对孵化载体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 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 家级综合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一次 性支持。对首次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 万元、60万元一次性支持。
2.对首次认定(备案)为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的,第二年满足相应条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 持。
3.对新区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表现进行年度评 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
4.对引进和培育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孵 化载体,分别按15万元/家、10万元/家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 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新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以当年在新区办公的 正式在职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1.5元 /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运营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第六条 遵循“鼓励发展、合理清退、公平公开、良性更新” 的原则,根据在库企业发展情况组织监督核查,对出现无法达到 入库标准、经营管理不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企业给予警示或清退出库,确保在库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企业同时满足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 原则执行。
第八条 入库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规范合理使用,有据可 查,其中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资金应 主要用于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第九条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承担。
第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 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动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 订,评估修订期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施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 整,本措施同步调整。《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和数字经济核心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雄安政字〔2022〕28号)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