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实施办法》(石发〔2018〕3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引智工作,拓宽引智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参照《河北省引智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冀外专字〔2015〕9 号),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引智工作站是指受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委托,为石家庄市引进外国人才、技术,组织交流对接活动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石家庄市引智工作站的认定管理工作,局外国专家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石家庄市引智工作站申请条件:
(一)在国内、外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经机构编制部门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
(二)具备引进和推广国(境)外高端专家、技术和项目的能力。
第五条 申请石家庄市引智工作站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石家庄市引智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 1);
(四)办公所在地的租房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审核并认定石家庄市引智工作站,下达《石家庄市引智工作委托书》(见附件 2), 各机构经认定并获得《石家庄市引智工作委托书》后开展以下引智工作:
(一)直接引进国(境)外专家、技术项目;
(二)受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开展引进国(境)外专家、技术项目以及推广工作;
(三)组织市内相关单位对引进的国(境)外专家、技术项目进行对接;
(四)对石家庄市引智工作进行宣传;
(五)受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其他引智工作。
第七条 石家庄市引智工作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不得以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 石家庄市引智工作站参与的各类重大引智活动(如成功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成功对接重大引智项目等)应及时向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报告。
第九条 石家庄市引智工作站每年须向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本年度引智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举办引智活动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市引智工作站签订协议,并根据协议的完成情况支付相关费用。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引智工作站开展绩效考评,对成绩优良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石家庄市引智工作站,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将取消其引智资格:
(一)工作开展超出授权范围的;
(二)开展虚假引智活动的;
(三)一年内没有开展引智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向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市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石人社规〔201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