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信基金(以下简 称增信基金)是经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科技局联合设立、用于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 专项基金。
增信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基金公司 和金融机构放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资金,逐步建 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扶持机制。 增信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 增强其创新能力。
增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 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条 承德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 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组织增信基金项目预算编制、绩效评价指 标设定及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管;承德市财政 局负责提供基金启动资金、安排年度财政预算并负责基金相关项 目的预算审核、重点绩效评价;增信基金项目具体申报单位应当 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项 目单位要负责增信基金的核算管理、依规使用与偿还,对增信基 金绩效进行自我评价,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进行重点绩效评 价等;增信基金委托指定基金公司一承德市财鑫产业引导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基金 公司对增信基金负责,接受承德市财政局和承德市科技局对增信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本办法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配资并对承德 市科技局审定的创新项目进行投资审核及基金的商业运作,按季 度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填报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三条 申请增信基金支持的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在承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 科技厅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 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 (经 营不足一年的企业不受此限制);企业负债率小于70%;
3、 企业上年度6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于高新技术产业、战 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民生科技领域的产品或服务;
4、 申报项目为科技研发基本完成且能够形成产业化的项目;
5、 项目申报年度未享受承德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直接拨款补助支持。
第四条 增信基金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基金公司融资运作的 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实施。具体支持方式为:承德 市财政将增信基金启动资金3300万元作为受托资金存入基金公 司银行账户,基金公司协调金融机构确定增信倍率为5,财政资 金与金融机构资金比例为1:4。在自主融资审核、自担风险的基 础上,对承德市科技局批复的增信基金年度融资计划中的项目企 业实施部分无抵押、无信用担保融资(财政按比例出资部分)。融 资利率在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40%,融 资周期为1年,融资到期收回。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评审
第五条承德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承德市科 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信基金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增信基金项 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并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对外发布。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本着自主自愿原则, 通过承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申报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材 料。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局、相关金融机构 负责本辖区申报项目推荐,并联合行文进行推荐,若项目资金实 施过程中出现风险,涉及财政出资部分由项目推荐地科技主管部 门和财政局负责。
第七条 增信基金项目立项审查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由 承德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特点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 审小组,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 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评审小组 或委托科技评估机构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 请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 以及合规性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出 具审核结论。对审核结论为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承德市科技局列 入年度候选项目清单。 ’
第四章基金融资评审与运作
第八条列入年度候选清单项目,由基金公司协调金融机构 对列入候选项目清单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信用记录等内容 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增信基金年度支持的额度建议并报送承德市 科技局。承德市科技局商承德市财政局对基金公司提供的基金年 度支持额度计划进行审核后,如无异议,批复增信基金年度融资 计划。
第九条对未通过审查和经审查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基 金公司应在项目审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提交承 德市科技局。必要时,承德市科技局对审查结果进行复审。
第十条根据增信基金年度融资计划批复情况,由基金公司 协调金融机构可对每个项目支持额度的1/4实施无抵押、无信用 担保融资,其他部分可参照银行审贷要求,要求企业提供抵押担 保或信用担保。以增信基金作为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贷款 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原则上中型企业I年期最高贷 款额度1000万元,小微企业1年期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贷款 审批额度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金融机构应按50%比例予以信用 贷款。基金公司协调金融机构对批复下达的增信基金年度融资计 划要简化审批程序,承诺放贷审批时限。
金融机构需承诺融资资金的利率在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基 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40%,产生的利息由项目单位承担。若项目 单位已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且不能再提供抵押物,则由承德市科 技局和贷款发放机构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规模对已发放贷款进行界 定,被界定资金将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开展及相关工作,项目单位 出具承诺书,确保专款专用,接受贷款发放机构监督。对纳税地 在市属区及市本级企业承担的创新基金项目,承德市财政局对其 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进行全额贴息,但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 元,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科技支出预算。各县(市)区财政局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企业给予一定贴息补助。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复后的融资计划,十个工作日内 与承德市科技局签订《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信基金 项目合同书》,与基金公司签订《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增信基金合作协议》,在两项合同签订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项 目单位与基金公司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由该金融机 构将融资基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因客户违约、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因素导致融资资 金损失部分由市财政承担最高不超过违约金额的20%,并列入下 一年度科技支出预算对基金池进行注资补充,损失剩余部分由金 融机构承担。基金公司协同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对基金损失部分进 行追偿,追回的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全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考核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增信基金项目全过程纳入财政绩效评价体系,承 德市科技局负责设定项目的整体绩效目标及组织第三方对其进行 绩效评价,同时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自评工作。承德 市财政局负责对增信基金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 为合格以上的项目,承德市财政局依规三个月内予以贴息,对于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德市科技局三年内不再推荐该 单位和项目组前三名成员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 单位须在合同到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签约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就财政出资部分向承德市财政局指定的基金公司账户缴纳融 资资金罚息。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信 基金项目合同书》、《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信基金合 作协议》及本管理办法约定的项目单位,基金公司可向项目单位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承德市财政局和承德市科技局负责对基金公司及 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关于增信基金管理与实施工作的督导与考评。 批复的增信基金年度融资计划全部实施,支付基金公司管理费最 高10万元,无特殊情况部分实施的,按实施项目与计划项目占比 乘10万元计算管理费。核定的管理费列入下一年度科技支出预算 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基金公司指定的金融机构按批复的增信基金年度 融资计划各自实施项目个数及金额数的综合占比予以奖惩。奖惩 方式:
一、 基金公司将基金总额依据综合占比情况将资金划拨到各指定金融机构。 .
二、 承德市财政局与承德市科技局对基金公司指定的金融机 构融资效果比较好的,可以从基金存款利息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 奖励。
三、 依照本办法达不到工作要求的金融机构,承德市财政局 与承德市科技局要求基金公司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承德市财政局会同承德市科技局负 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 新增信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承财教〔2017〕31号)文件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