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全球顶尖人才资源要素向河北省聚集, 促进企事业单位与外国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 发挥外国院士专家对推进全省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转型创新 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 13号)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院士工作站是政府推动、外国院士实质性参与, 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项目合作为基础,为 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载体,是全省引才引智工 作的重要服务平台。
第三条 外国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 战略决策咨询:围绕设站单位及其行业发展全局性、长 远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开展咨询;
(二) 科技项目合作:围绕设站单位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 技术难题,引进外国院士专家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开展重大关键技 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和自主品牌;
(三) 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外国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研成 果,指导工作站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鼓励外国院士专家来 冀创新创业,不断提高河北自主创新能力;
(四) 创新人才培养:建立规范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组织 外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设站单位共建各类人才培养基地,引 进、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五) 服务区域发展:围绕河北发展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共性 技术攻关和科技服务,辐射、带动工作站所在区域和行业发展,充 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带动更多高端项目及高层次人才落户河北。
第四条 河北省外国院士工作站由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综合 管理。
第二章 工作站管理
第五条 设站单位负责外国院士工作站主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作为外国院士的服务主体,与外国院士在服务时间、方 式、报酬等方面,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
(二) 制定本单位工作站工作目标及工作规范,每年安排专项 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外国院士及其 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外国院士配备1名 以上的科研助手;
(三) 外国院士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签约外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外专局)。
第四章 工作站评审程序
第十条 外国院士工作站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外国院士工作站的评审程序:
(一) 省科技厅(省外专局)对设站单位聘请的外国院士征求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无异议后, 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统一组织第三方专家对提出申报的设站单位 进行评审,拟定设站名单;
(三) 经省科技厅党组会研究批准后,以省科技厅、省外专局 名义授予“河北省外国院士工作站”标牌。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在社会 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外国院士工作站的评审和组织实施,应严格执行国 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上传公开网站,不得进行公示公开。
第五章 政策支持与考核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外国院士工作站,按照相关规定优先享受 国家科技部(国家外专局)或省科技厅(省外专局)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工作站签约外国院士专家(团队)开展科技成果产 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或在河北省重点产业、共性技术、 实用技术等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经专家评定后按照《中共河北 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发〔2016) 28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13号)有 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按政策对外国院士工作站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各市、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外国院士工作站的政策 扶持。
第十七条 工作站应每年向签约外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 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 创新成果需求等,每年度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从认定批复的第 二年度开始,每年11月底前由设站单位向省科技厅(省外专局)提 交《外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发、 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建议以及下一步工 作打算等。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外国院士工 作站资格。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外专局)每年12月组织专家对设站单位进行评审考核。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外国院士工作站年度建设规划 确定的目标和各项任务指标实现度、设站基础条件等。评审结论分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继续保持 外国院士工作站称号;评为合格的,继续保持外国院士工作站称号; 评为不合格的,第一次予以警告,责令整改,第二次予以摘牌,取 消外国院士工作站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河北省诺贝尔奖专家工作站的认定与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外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