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安排
2020年承德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支持已取得关键核心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壮大一批优势传统产业,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批次项目支持的重点领域为大数据及新一代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如大数据节能降耗技术、“互联网+”产业化开发及应用、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开发及应用、节能装置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功能性食品产业化开发、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
每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强度为50万元,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3年。
二、绩效目标
在重点产业领域催生一批重大新产品,形成一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加速产业聚集,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项目应在我市区域内实施转化,符合本专项定位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指南》支持领域和方向。
2.转化的成果应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熟度高,处于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初始阶段,拥有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
3.项目目标产品明确,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完成后能够形成批量生产销售。
4.涉及农业种业、安全生产等特种行业的,须拥有相关行业准入资格或许可。
5.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创新目标,无实质性创新内容的单纯扩产量产、单纯技术研发项目不在支持范围。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市单位等。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协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2.申报主体应为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项目。
3.申报企业应为国内同行业中的骨干企业或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具有研发产业化的良好基础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4.申报企业资产及运营状态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筹资金应不低于专项资金申请额度的3倍。
5.如为合作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分工任务、资金投入结构、知识产权归属等。
6.一个申报单位在本年度只能牵头申报一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的牵头单位,不得继续牵头申报。
四、财政资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及管理说明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承诺的项目自筹经费及有关配套条件,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经费、单位自筹经费以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以下范围和标准编列预算和支出。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我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我市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合理的前提下,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他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8.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付范围之外的其它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予以说明。
五、咨询电话
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205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