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企业技术中心
政策来源: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专项资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 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 作,依据《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 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订企业技术创新规划、 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 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我 市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的企业技术中 心予以认定,为升级为省乃至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造条件。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张家口海关负责 指导协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发改 部门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受理截止 日期为当年3月30日。

第六条 张家口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请企业须是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法人,在市内同行业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 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 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 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较大,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 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 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四) 企业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 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开发创新,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 动的能力;

(五) 企业在申请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 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 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 布的当年申报通知编写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各县区发展改 革局(经发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将推荐企业技术中 心名单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县区发 展改革局(经发局)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市企业技术中 心。但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推荐申请。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 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张家口海关依据专家评 审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审结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 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张家口海关联 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在市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可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成功的,市将给予一定配套奖励资金, 用于支持企业改善研发设施条件,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研发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 产业发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 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与材料审查上报单位对 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共同负责。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经核实, 将记入张家口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张家口”。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应于每年3月30 日前,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 送市发展和改革会员会。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对各县区发展改革局 (经发局)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张家口市企业技术中心 资格:

(一)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四)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 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市海关对推荐申请张家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 业和张家口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 五款第1项、第十六条第三款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对推荐申请张家口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张家口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 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2项、第十六条第四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张家口市企业技术中心撤销结果,由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会同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 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张家口海关联合发文通报。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至(五)项所列原因 被撤销张家口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 得再申请张家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 求,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张家口海关后,另行发 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科学技 术和地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张家口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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