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市战略性新 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 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 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国家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 订)〉〉,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 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 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 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 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税务局推进邯郸市 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市企业技术 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发展 改革局,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市企业技术中 心主管部门。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 企业已设立二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有较强的 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 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应在 3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500万 元以上,建筑业企业达到4亿元以上)。
(三) 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 织体系健全,创新成果丰富,成效显著。
(四) 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 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条件,企业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 入,企业年度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 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 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 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 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达到25人以上)。
(七) 企业三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没有因技 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八)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没有发 生走私罪或走私行为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九) 企业三年内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
以上基本条件可根据全市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结合我市产业发 展特点,提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和方向并下发申报通知。
(二) 有申报意愿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 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三)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将推荐企业的申请 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 革委。
(四) 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或邀请 相关行业技术经济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必要 的现场考察。
(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税务局,依据评审意见, 形成拟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 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认定为邯郸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 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条技术中心主任一般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实行 主任负责制。研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开发、生产、 经营、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发方向、重点课题 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 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 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以 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兼顾可持续发展。在进行市场、技 术、环境与资源和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 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评估及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要注意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逐步提 高中长期研发课题的比例,并与企业的生产、营销、信息等部门 密切联合,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其核心作用。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可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 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与新技 术、新工艺的应用,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评价
第十六条 依据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企业技 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七条评价程序:
(一) 市企业技术中心单位将评价材料报县(市)、区发展改 革局;
(二)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 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 进行评价、核查,得出评价结果。
(四)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 格。
(一)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 系规定的限定性最低标准。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抄送市科 技局、市税务局。
第五章撤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身份。
(三)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 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 企业有严重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六) 企业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 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八)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九)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对撤销 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六章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实行评价制(详见第四章评价)。
第二十三条企业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条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企 业技术中心,将给予警告,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 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抄送 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优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 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中心认定,优先申报争取创新能力建设专 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 导市企业技术中心规范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财务制度,合理享受 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税务 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企业技术中心申 报、评价、总结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