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2018]15号)和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唐办发[201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建设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拓展农村创新创业、科技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三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估及支持政策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园区建设的指导,组织园区的认定、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园区建设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第七条 园区申报单位负责园区的建设和统筹管理,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保障园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园区应有科学的总体规划和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功能定位科学,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善,建设内容具体,支持政策配套。
(三)园区建设规划应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并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批准。
(四)园区核心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面积在2000亩以上。
(五)园区应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设施条件、创新创业平台,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有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有较强的科技投入、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六)园区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产品品牌,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促进当地农民增收。
(七)园区应有一支科技特派员队伍,有服务基地和技术培训场所。
(八)园区应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专家指导组等。有与园区建设运行相配套的资金、人才、科技等规章制度,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园区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四)评审结果公示后,经党组会审定,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园区建设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园区三年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专家指导组及技术合作协议等有关附件材料。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单位应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修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园区所在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根据园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园区建设。
第十三条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园区建设应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应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应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应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年度执行报告制度。每年11月底前,各园区通过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年度执行报告等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六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结合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半年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
第十八条 园区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视为园区验收或评估不达标。
第十九条 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经评估达标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统一命名为“唐山市+ 县(市区)名称 +XXX农业科技园区”,纳入唐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序列。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2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5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新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各县(市)区应设立本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专项。鼓励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积极争取省级、国家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园区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