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专利资助项目
政策来源: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分类:市监
补贴类型:专项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唐山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对相关申请人专利工作支出的部分费用给予的资金资助。

第三条 专利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以及资金的日常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在本市市辖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市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资助时间范围:市专利战略推进项目当年实施当年资助;专利授权资助、年费资助等其他资助采取后补助形式,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资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专利授权资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资助:

1.同时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2.未得到省专利资助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资助标准:同时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未得到省专利资助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2500元/件。国外授权发明专利10000元/件。资助资金用于补贴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费用。

(二)年费资助

大中型企业之外的发明专利年费从第4年起,按不超过缴纳年费的40%给予资助。

(三)引进资助

对企业引进市外有效发明专利,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的,给予每件不超过2500元资助。获得资助的企业应及时缴纳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有效性。其中,拥有发明专利时间从享受资助之日起不低于3年,否则将按照失效专利资助金额减少后期专利资助额度。引进专利各级财政资助额度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成本。

(四)市专利战略推进项目资助

对列入市专利战略推进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目资助,用于引导企业推进专利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资助办理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制定印发市专利资助申报指南。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辖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指定代理人按照指南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核或专家评审等程序形成专利资助草案并予以公示,根据公示及异议复核结果确定资助审核意见及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审核确定的资助资金拨付给专利权人或有关申请单位。

第八条 申请材料及申报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年度申报指南。市专利战略推进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资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通过对授权专利资助、专利项目资助、专利年费资助等手段,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全市授权专利数量和质量,推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促进专利运用保护,提升知识产权竞争优势,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预算执行中,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是专利资助项目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审核专利资助对象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拨付资助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测算下一年度资金需求额,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指标。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金额执行。市财政局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经费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资助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促进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专利申请、专利引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专利战略推进项目、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等具体扶持政策,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全市专利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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