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众创空间
政策来源: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双创载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根据《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沧政字〔201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自主产权或租期3年以上的场所,具备必要的宽带网络、公共服务平台、教育培训等条件。

(三)有良好的服务团队。具有专职的管理、辅导、服务等人员,具有不少于5人的创业导师团队。

(四)有健全的运营管理机制。具有完善的入驻、孵化、毕业、退出、跟踪等规章制度。

(五)能够提供或协助对接创业培训、人力资源、法务咨询、知识产权、政策对接、金融服务、项目路演等服务。

(六)入驻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8家,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可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经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并可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第六条 申报市众创空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沧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表1);

(二)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或创新团队名单(表2);

(三)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四)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报告,包括具备的基础条件、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成效等;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市科技局定期对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市众创空间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科字 [2015 ] 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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