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秦皇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为市级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此奖项只授予组织)
第六条 下列成果不得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
(三)已申报其它市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成果。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设立秦皇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每年聘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
中直、省部属驻秦单位和驻秦部队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其科技管理部门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家评审组的专业评审结果,拟定获奖人选及等级。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拟定的获奖人选及等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在异议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由评审委员会核准授予,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等级奖项,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奖金二万元、一万元、五千元。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80万元,并酌情增减。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做出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于完成人或完成单位的,还应暂停其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格。属于推荐单位或个人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格。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