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发挥区域创新资源优 势,推进产业自主创新,建立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为组建 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创造条件,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河北省(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结 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家庄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 研究中心),是指根据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要, 以提高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 企业,在辖区内建设的产业技术工程研究开发实体,以利集聚人 才和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战略新兴产 业做强做大。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作用与任务:
(一)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展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 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 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 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系统集成;
(三) 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 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 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 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 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 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以及各级政府行业相关批复文件 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 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 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 承担政府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 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 将承担政府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 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工程研究中心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以下简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有关政策文 件,指导、组织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负责推 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并负责省级、国家级工程研 究中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工 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 运行。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适时发布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
第八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需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研究中 心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 关要求;
(二) 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 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 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 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 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 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 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能 够开展行业咨询与服务;
(六) 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 形式;
(七) 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 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我 市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 人才。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 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 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 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对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重点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 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 说明。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在该领域具有唯一性, 工程研究中心在建设地点、人员设备、任务目标等方面具有独 立性。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兼顾部 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 究后择优批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研究中心进 入预备期,可暂以“XX石家庄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 开展工作,实施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工程研究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 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预备期总结报告,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第十六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研究中心,主管 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 划完成日期。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对主管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 审核,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市工程研究中心进行 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石家庄市工程研究中心"并 授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 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工程研究中心上年度工作报告上报主管部 门。主管部门将工程研究中心上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汇总后,于 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 评价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市 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评价程序:
(一) 市工程研究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 主管部门对工程研究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 具审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 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产业技术工程 研究任务和重点工程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等成果以及 对行业发展的贡献;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 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对工程研究中心的保障作 用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 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 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 国家、省有关要求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申请国家、省工程研究中 心。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 门督促限期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 需变更,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 家、省、市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研究中心实 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或 撤销。
第二十四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行为之 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建 设单位申报项目、撤销市工程研究中心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 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 金的;
(三) 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 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 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 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命名的市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省和国 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命名的各级工程研究中心,市政府将给 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第八项有关 规定执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审、评价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章咐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研究中心申 报、核定、总结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石发改高技 〔2011〕150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