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众创空间
政策来源:廊坊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双创载体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进一步聚集创新要素,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门槛、便利化、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廊坊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廊坊市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管理机构为本市注册的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拥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应的工作人员;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具有一定的开放式空间供创客自由免费使用,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三)良好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和可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定期举办创新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活跃的创客群体。聚集一批创客和创新团队。

      第五条 申报廊坊市众创空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众创空间基本情况表(表1);

(二)众创空间导师情况(表2);

(三)众创空间注册企业或创新团队名单(表3);

(四)运营机构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六)众创空间建设方案;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廊坊市众创空间,首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认定为“廊坊市众创空间”,颁发标牌,并可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第七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科技部门的指导和服务。市科技局定期对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廊坊市众创空间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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