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政策来源:廊坊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双创载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 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和《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对建设产业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现就深入推进产业技术 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制定提出如下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 盟)是指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 创新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为目 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产业链的双向延伸和重大 关键技术瓶颈,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 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 识产权共享;促进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行业整体 竞争力;联合培养和引进人才,加强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 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遵循成员单位自愿组建、创新联盟自愿备案的原则。

二、创新联盟的构建

第四条 创新联盟的构建,应以产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 业为核心,围绕产业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 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 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重点是龙头企业、髙等学校、科研机 构及其他组织机构,围绕我市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 新兴产业和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 作机制,构建各种形式的创新联盟。鼓励创新联盟依法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六条重点支持围绕构建与京津协同创新紧密共同体,构筑 “京津研发、廊坊转化”的创新格局,与京津共建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服务、产业技术等创新 联盟。

三、创新联盟的备案

第七条创新联盟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由我市骨干企业牵头,联合市内外企业、高等学校和 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合作研发的技术具有领域前沿水 平,拥有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或优势创新团队。

(二) 产业技术创新链构建任务明确、目标清晰。

(三) 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盟协议(章程)。协议 (章程)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其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

(四) 建立了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了创新联盟对外 承担责任的主体,执行机构应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性工作。

(五) 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创新联盟发展以成员单位自 主投入为主。对政府资助经费,创新联盟可委托常设执行机构的 依托单位进行管理,需制定了内部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

(六) 建立了利益保障机制。创新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 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 分配的办法,保护创新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 建立了开放发展机制。应为跨行业、跨行政区域的开放 型创新联盟,建有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 有向创新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八条创新联盟实行自愿备案方式。由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向在 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科技主管部门根据 《实施办法》,对申请备案的创新联盟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至 廊坊市科技局备案。申请备案材料包括:

(一)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公函

(二) 创新联盟备案申请书

(三) 创新联盟协议书(章程)

第九条创新联盟的审验和备案。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创新联盟的 备案申请,通过重要性、技术性和组织形式审验的,予以备案,纳 入市级创新联盟序列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重要性和技术性审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创新联盟面向的产业领域应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

(二) 创新联盟的合作研发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创新需求,有 利于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 准,构筑产业技术创新链。

(三) 创新联盟成立后对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带动产 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组织形式审验内容主要包括第九条规定的七项基本 条件。

第十二条备案创新联盟涉及协议、名称、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 位、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通过所在县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向廊坊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三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

1. 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创新联盟正常运行;

2. 不能按照创新联盟协议(章程)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4. 宣布解散;

5. 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四、对创新联盟的支持

第十四条发挥创新联盟在政府科技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o吸 纳创新联盟参与研究制定我市技术创新规划、政策和标准。鼓励创 新联盟向市科技计划专家库推荐评审咨询专家。依托创新联盟研 究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为我市制定科技计划指南提供依 据。

第十五条对创新联盟及成员单位研发的本领域前沿技术、共性 技术和创新链条关键技术,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廊坊市各类科技计 划项目支持。允许创新联盟直接向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推荐 项目,对确定立项的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统一列入承担单位所在 县(市、区)归口部门管理。允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联盟 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市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 设。

第十六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创新联盟申报省级创新联盟。

第十七条支持创新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源,集成产学 研各方力量,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 院等创新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支持创业投资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等参与创新联盟建 设,运用风险投资、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金融工具, 向创新联盟及成员单位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促进创 新联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第十九条支持创新联盟探索产学研用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鼓 励创新联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精英人才和创新团队, 支持创新联盟建设院士工作站。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优先推荐省科 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计划。

五、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廊坊市科技局负责创新联盟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组织研究制定创新联盟总体构建与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受理、 审验和备案市级创新联盟。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创新联盟提供科技和 政策咨询服务,辅导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 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审验备案的创新联盟,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积 极开展各项活动,发挥创新联盟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 型和带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每年年底前将工作情况报廊坊市科技 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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