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企业技术中心
政策来源: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分类:发改
补贴类型:研发平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促进和规范石家庄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成长,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作用,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要求的创新体系基础上,可申请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我市优势产业和高 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效明显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不断引导、促进和完善,为升级为省级乃至国家级技术中心创造条件。

第三条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地震局)、石家庄市 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 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0日。

第五条 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 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 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 行业中处先进地位,在我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 竞争优势;

(三) 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 和自主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 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 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研发与创新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 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才队伍;

(六)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 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4月 10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1)严重偷、骗税等税收违法 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 案审查;(3)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4)走私行为;

(八)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人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 值、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 标准。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 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二)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 和推荐意见(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 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 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必要的现场考察;

(四) 市发展改革委召集专家和有关部门及申报单位参加的 现场答辩会,参考初评和现场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依据综合评审意见,审定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名单。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 局、市地税局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 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九条技术中心主任一般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并实行主 任负责制。研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及开发、生产、经 营、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发方向、重点课题和 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 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 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以 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兼顾可持续发展。在进行市场、技 术、环境与资源和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 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评估及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要注意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逐步提 高中长期研发课题的比例,并与企业的生产、营销、信息等部门 密切联合,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其核心作用。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可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 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与新技术、 新工艺的应用,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评 价

第十五条 依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 评价材料报县(市)、区发改局;

(二)数据初审。县(市)、区发改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 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 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计算、分析, 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 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 体系规定的限定性最低标准。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抄送市财 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五章撤 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资格:

(一) 评价不合格;

(二)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 身份;

(三)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 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 有严重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六) 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 局、市地税局对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六章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一条技术中心实行评价制(详见第四章评价)和半 年快报制。半年快报制度为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上报企 业技术中心快报表。

第二十二条企业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评价材料和数据应 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认定;已是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 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因第十九条原因被撤销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 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将给予警告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 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 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 布,抄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 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第八项有关规定执行。市 级企业技术中心评审、评价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仪器设备基础条件建设和技术 创新投入,促进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升级。对符合省和国 家认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省和国家认定。

第二十八条 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 导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规范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财务制度,合理享 受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县(市)、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予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 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技术中心申 报、评价、总结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石发改高技 〔2011〕149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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