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
政策来源:保定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双创载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规范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发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参照《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冀震发【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创建、申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为重点,树立示范样板,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第四条  保定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由市科技(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协组织认定。各县(市、区)教育、科技、科协等部门会同地震部门做好推荐、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申报保定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教学楼和校舍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受理。

(二)学校重视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学校配备专(兼)职防震减灾科普辅导员。辅导员应掌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能够满足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需要。

(四)学校能够为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支持。

(五)学校有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场所,且配备有地震科普图书、展板、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室外设有固定科普知识宣传橱窗,橱窗内容及时更新。(活动场所、宣传橱窗可与其他共用)

(六)学校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在校师生基本了解防震减灾基础知识,掌握地震应急避险动作要领。

(七)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校园广播、校办刊物和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传播地震安全知识。

(八)能够利用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和科普日等重点时段,组织师生开展防震减灾社会宣传活动。

(九)制订了学校地震应急预案,设有应急避难场所并组织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学生的应急能力。

(十)有比较健全的地震科普管理制度,科普活动的档案资料齐全。  

第三章  申报程序、认定与命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学校,应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科技(地震)局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定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申报表》一式4份(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示范学校科普设施、科普能力等情况;教学楼及校舍抗震设防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及科普活动开展情况;学校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和疏散示意图;相关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县(市、区)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教育、科技、科协等部门配合,联合组织对申报学校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市科技(地震)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认定意见。

第十条  根据认定意见,市科技(地震)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文对获得认定的学校授予“保定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称号,颁发示范标志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地震)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负责指导保定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各项科普和地震应急演练活动。

第十二条  “保定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科技(地震)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科技(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协会每年要对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科普示范学校的建设经费原则上由学校经费列支。

市科技(地震)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协会为鼓励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视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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