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
政策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分类:发改
补贴类型:研发平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河北的决定》《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决策部署,建设重大产业创新平台,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融通发展,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业创新中心”)工作指引。

第二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新模式,是整合联合行业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供给、高成长型创新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的重要力量,是全省创新平台的“排头兵”、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预备队”。

第三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打造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联合国内外创新主体、创新平台构建高效协同创新网络;面向产业前沿技术和“卡脖子”制约,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创制;推动实验室技术熟化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整合利用专利技术进行知识产权运营;开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先行先试;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和成果双向转化。

第四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组建批复、评估评价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属国有企业是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本企业省产业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条件、支持政策。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战略性领域创新发展需要,结合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需求,引导支持社会力量组建若干省产业创新中心,并根据建设实际需要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发挥其引领带动区域经济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六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应联合现有国家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平台共建、人才联培等方式,建设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

第七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和地方财政资金参与投资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提供资金保障;鼓励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省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八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

第九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所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提高创新资源利用率,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省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建设指南,明确建设重点方向、组建条件、申报要求。重点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特定技术领域,按照“需求对接、省级统筹”的原则自上而下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方式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的组建牵头单位应在省内同行业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拟组建的省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丰富的关键技术创新成果积累。

(三)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孵化转化、创业投资、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四)运行机制健全,建立了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成果共享、协同创新等体制机制。

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建设指南,择优推荐组建牵头单位,指导其编制省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见附件1),并对申报条件、方案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省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批复组建方案,统一命名为“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

第十五条 主管单位应按照省批复的组建方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指导牵头单位开展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应加强对省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年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需省级层面解决的突出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省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省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以适应方式反馈省产业创新中心和主管单位,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确认。

第十九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审核属实,省发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调整和中止支持,收回省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资金补助,引导地方和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省补助资金主要是发挥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不占有省产业创新中心股权。

第二十一条 经批复组建的省产业创新中心需要资金支持的,建设单位可按照《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7〕2130号)要求,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2),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管理有关程序进行审核、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支持计划,给予适当额度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应积极争取本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将省产业创新中心作为推动本地、本部门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和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税收、科研、人才等要素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各类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和企业家捐助支持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第二十四条 支持省产业创新中心积极承担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高技术产业化及应用示范、创新能力建设、关键技术攻关、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等各类专项项目和创新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申报服务
政策申报咨询
企业申报规划
申报材料撰写
企业申报辅导

政策申报服务

资深申报专家为您解答

政策申报咨询

企业申报规划

企业申报辅导

申报流程服务

留言咨询
0.08961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