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 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一)孵化器认定条件
运营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 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专业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 占场地总面积占70%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不少于5年。 场地产权清晰,合法有效。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 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达 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 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75%以上的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 方向一致。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 信息、咨询、培训、投融资、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 面的服务。孵化器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二)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已注册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 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售 阶段。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 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5年。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 清晰,无纠纷。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 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三)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至少两个条件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 超过4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 评价管理和考核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 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 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的市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 万元。后补助奖励经费主要用途是用于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 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
经认定的孵化器须参加科技部组织的年度火炬统计,认 定时间满一年的孵化器须参加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开展绩效 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性补助。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价合格等次以上孵化器, 依据其当年用于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 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情 况,给予奖励性后补助。企业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会 计凭证复印件。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孵化器,每年最高 给予每家40万元、2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原 则上应当在30日内将变更情况按照认定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变 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