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政策来源: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双创载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十ニ五”专项规划》、《河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石家庄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ニ五”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促进和打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加快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指由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一一人才一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井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机构等载体。

第三条 合作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技术的引进与合作,加强人才项目和研发机构的引进;通过单个机构的对外科技合作引导成为为全市服务的国际合作渠道,构建具有我市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结枸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据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科技中介机构等

(二)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过市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与本市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一致;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五)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如实填写《石家庄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见附件).经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中央、省驻石单位及市属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 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采取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的合作基地在石家庄科技网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授予“石家庄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井予以授牌。

第七条 合作基地每三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对合作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国际技术转移、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高研发机构引进等工作,市科技局将以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学术交流专项等方式择优进行支持。

第九条 市科技局择优推荐合作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推荐合作基地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出口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火炬计划国际化项目(科技兴贸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局支持建立合作基地联盟,井努力把基地联盟打造成为各基地成员间相互学习、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交流平台。

第十一条 在石家庄科技网开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专栏”,发布合作基地相关工作动态,推广宣传合作基地的成功经验。

第四章 合作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基地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积极拓展多种合作方式,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不断增强科技创新的引领和示范能力

(二)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国际科技合作信息和渠道

(三)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对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科技局

(四)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组织推进,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引导合作基地结合国家、省、市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对合作基地研发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其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三)为合作基地提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的信息组织参加各类国际科技展会和治谈会

(四)帮助合作基地解决国际科技合作中的问题

(五)负责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认定、青评工作,对合作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考评一次,具体考评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市科技局对在合作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合作基地,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基地,取消合作基地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或考评过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考评的;

(四)依托单位自主申请撤销其合作基地的

(五)合作基地所在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被取消合作基地资格者,5 年内不得再提出合作基地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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