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政策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双创载体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打造现代农业创新发展引领区和示范区,增强科技对建设农业强省的战略性支撑作用,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依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拓展农村创新创业、科技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监测、评估及支持政策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制定园区建设发展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园区的认定、监测、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监测、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园区建设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第七条  园区申报主体应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协调推进和统筹管理,落实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园区规划编制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及日常管理等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激发调动骨干企业等园区建设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保障园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园区应有明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园区应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园区建设定位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建设内容具体,支持政策配套,并已正式成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园区建设规划应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并经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五)园区核心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相对集中成片,面积在2000亩以上。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

  (六)园区应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设施条件、创新创业平台,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有一支科技特派员队伍,有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有较强的科技投入、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七)园区应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有产品品牌,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能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为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八)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能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园区建设。主要包括: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园区建设专家团队等。有与园区建设运行相配套的资金、人才、科技等规章制度,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

  第九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主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园区建设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园区三年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园区建设专家团队、园区建设主体及技术合作协议等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论证结果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并公示后,予以发布。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申报主体应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修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省科技厅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推进园区建设。

  第十四条  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本地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应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应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应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应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和统计监测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园区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统计监测报表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统计监测,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应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报表,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园区年度工作报告和统计监测报表作为园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园区规划和建设主体的调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需要,园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园区申报主体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制定园区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规划论证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建设主体需要调整的,园区申报主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园区退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区,园区申报主体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并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取消。

  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评估。园区评估分批进行,每个园区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条  评估不合格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合格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园区,取消园区资格,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引导创新资源向园区集聚,同等条件下,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优先在园区布局、向园区倾斜。加大对评估优秀、良好园区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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