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以 下简称《办法》 ),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 、技术 、管理 、模式等方面 创新能力强 、 专注细分市场 、 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由创新型中 小企业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 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 、 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 潜力, 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 化 、 精细化 、 特色化发展, 创新能力强 、 质量效益好, 是优质中 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 域 、 产业链关键环节, 创新能力突出 、 掌握核心技术 、 细分市场 占有率高 、 质量效益好, 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河北省内工商注册登 记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企业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 (服务) 不属于国家禁止 、 限制或淘汰类, 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 、 数据安全) 、 质量 、 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 坚持分层分类分 级指导, 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以下简称省工信厅) 负责河 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组 织开展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 定 、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各市 (含定州 、 辛集市) 、 雄安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组织申报 、 初审推荐和培育服务等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 、 认定 、 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省工信厅强化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动态管理, 建立 “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本地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 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 对企业 运行 、 发展态势 、 意见诉求, 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跟踪, 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政策, 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 政策引领 、培育促进 、公开透明的原则, 按照“谁推荐 、 谁把关,谁审核 、 谁管理”的工作原则, 统筹开展 、有序推进。
第八条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 结合我省产业现状和 中小企业发展实际, 省工信厅制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特色
化指标, 其他评价和认定标准, 遵照国家《办法》 执行。
第九条 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和认定, 按照国家《办法》 规定, 由企业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
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 .miit.gov .cn/) 自评或申依托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 (http://gxt.hebei .gov.cn/main/) , 省工信厅建立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管理系统, 对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进行审核管理; 每批次通过认定企业的信 息将由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统一导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 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第十条 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实施常态化申报 ,定期 开展评价 。 由企业按属地原则, 自愿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 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参与自评, 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 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 将合格企业向省工信厅正式 推荐 。每季度, 省工信厅适时组织资格审核 、 实地抽查, 分批次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的, 由省工信厅公 告为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实施常态化申报, 每半年认定一次 。 经公告的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 , 自愿登录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初审, 将合格企业向省工信 厅正式推荐 。省工信厅适时组织专家审核 、 实地抽查, 对通过审 核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的, 由省工信厅公告认定为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认定,原则上每年第 二季度开展,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 自愿登录工 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提出申请, 由各地市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省工信厅正式推荐 。省工信厅组 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 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工业和信息 化部组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河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 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平台进行自评, 经省工信厅审核 (含实地抽查) 通过后的, 有效 期延长三年 。 经认定的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 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信厅组织复核 (含实地抽查) , 复核通过的有 效期延长三年 。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每次到期 后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复核, 复核通过的, 有效 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省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 并对信息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更新的信息由河北工业企 业服务平台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导入河 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管理系统备案管理 。未及时更新企业 信息的, 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省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如发生更名 、 合并 、 重组 、 迁移 、 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应在发生 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 况报告表 。 经省工信厅审核, 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 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 不再符合 评价或认定标准的, 省工信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 不再符合 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由省工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 信息化部,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 大变化情况的, 取消复核资格, 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省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如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 、 数 据安全) 、 质量 、 环境污染等事故, 或严重失信 、 偷漏税等违法 违规行为, 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 取消公告或认定, 且 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省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 准确性 等问题, 向省工信厅实名举报, 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 由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向被举报 企业核实, 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 虚作假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进行整改, 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发挥我省各级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构建 横向协同 、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 ,注重政策叠加 ,形成工作合力, 推动财税 、 金融 、 技术 、 产业 、 人才 、 用地 、 用能等支持政策落 地, 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支持项目 。 鼓励各地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发展。
第十九条 经确定的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省工信厅发挥河北工 业企业服务平台作用, 整合优质资源, 创新服务方式, 为企业提 供全周期 、 全方位 、 多层次的服务; 协调推动退税减税 、 融资担 保 、 稳岗就业 、 信贷投放 、投资项目 、 用地用能 、 环保白名单 、 产学研合作和节能绿色发展等政策惠企; 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 小企业纳入产业链 、 供应链体系,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鼓 励金融机构打造专属信贷产品, 开展企业股权融资对接活动, 支 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推荐企业参加中博会 、 数博会 、APEC会议等展会, 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条 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 、 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 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 培育工作, 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 加大服务力度, 维护 企业合法权益, 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通过普惠服务与精 准服务相结合 ,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 、深度 、精准度和响应速度, 增强企业获得感, 激发涌现出更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 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 、 精细管理 和合规管理水平, 防范各类风险, 推动持续健康发展, 切实发挥 其示范作用 。在评价 、 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 的保护, 在宣传报道 、考察交流等方面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原有效期内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 继续有效 。 到期后自动失效, 复核时按本细则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由省工信 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