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小巨人
政策来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
政策分类:工信
补贴类型:企业资质

关于组织河北省2024年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8 来源:中小企业处

冀工信企业函〔2024〕29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文件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开展河北省2024年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我省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须提出“三新”“一强”推进计划(以下称推进计划);在上一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财建〔2021〕2号文)中已获得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申报推荐。


  二、申报要求

  (一)重点领域。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

  (二)“三新”“一强”。支持重点领域的“小巨人”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简称“三新”)、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简称“一强”)。一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即打造新动能,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创新团队;攻坚新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二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一强”提升协作配套能力,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撑。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三)推进计划。企业提出的推进计划可覆盖“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项目实施期三年,须分别提出绩效目标,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推进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受经营环境变化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且调整后的推进计划投资额、绩效目标等不得降低。

  三、申报资料

  企业应如实、自主申报,认真填报《河北省2024年重点“小巨人”企业信息表》(含“三新”“一强”推进计划,附件3)、《河北省2024年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计划投资情况汇总表》(参照附件2),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4),不得借助第三方机构申请。企业应真实填报信息数据,如发现存在申报数据造假企业,将禁止三年内再次申报,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情况,将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四、申报推荐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聚焦重点领域,抓紧组织企业申报;要严格落实申报推荐责任,主动采取措施,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围绕申报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二)实施择优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结合各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情况,后续将提出各市级推荐申报重点“小巨人”企业名额。各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财政部门要聚焦重点领域和推进计划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申报企业的材料,珍惜推荐名额,组织竞争性审查遴选,确保择优推荐。

  (三)报送时间要求。请各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填写《XX市2024年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1)、《XX市2024年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计划投资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及企业申报材料(企业盖章,按照附件4要求)于7月17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报送(推荐每家企业的申报材料PDF版和Word版各一份发邮箱)。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jgsj/qyj/wjfb/index.html

  电子邮箱:hbzjtx2021@126.com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中小企业处

  附件:

  1.XX市2024年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汇总表

  2.XX市2024年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计划投资情况汇总表

  3.河北省2024年重点“小巨人”企业信息表

  4.企业申报及佐证材料要求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新 质生产力,加速科技创新要素集聚,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完善雄安新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新时代创新高地和创 业热土,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完成市场主体登 记、税务登记、有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具有较强科技特色并在主 业领域形成较好产出的创新型企业,将其纳入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孵化载体培育库分类施策,建立梯次 型、全周期引育体系。

第三条 对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首次纳入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万元支持;对首次评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 30万元支持,对重新评定通过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 性给予15万元支持;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重新评定通过的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对符合“三新一 ”战略方向的重点“小巨人”企业,按上级财政奖补资金1:1  进行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对规模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增资扩产的,在原规划 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限制范围适当 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生产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 4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 元。

3.单个企业以30万元/年为上限发放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 付企业当年创新投入的50%。

4.择优认定为疏解单位,享受相应落户、子女教育、医保、 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疏解政策。

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入库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 实际研发投入增量的10%~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 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入库企业,实 际研发投入超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2.对输出技术合同的企业,上一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成交 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额的1%给予支持,单个企业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吸纳京津技术合同的企业,年度 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额的 0.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单个企业以10万元/年为上限发放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 付企业当年创新投入的50%。

4.择优认定为疏解单位,享受相应落户、子女教育、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疏解政策。

第五条 对孵化载体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 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 家级综合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一次 性支持。对首次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 万元、60万元一次性支持。

2.对首次认定(备案)为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的,第二年满足相应条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 持。

3.对新区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表现进行年度评 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

4.对引进和培育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孵 化载体,分别按15万元/家、10万元/家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 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新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以当年在新区办公的 正式在职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1.5元 /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运营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第六条 遵循“鼓励发展、合理清退、公平公开、良性更新” 的原则,根据在库企业发展情况组织监督核查,对出现无法达到  入库标准、经营管理不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企业给予警示或清退出库,确保在库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企业同时满足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 原则执行。

第八条 入库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规范合理使用,有据可 查,其中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资金应 主要用于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第九条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承担。

第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 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动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 订,评估修订期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施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 整,本措施同步调整。《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和数字经济核心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雄安政字〔2022〕28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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