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双创双服”活动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实施方案》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型基地)是指经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各类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均可申报。
第四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培育、指导管理和申报推荐。
第五条 小微型基地坚持自愿申报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小微型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在石家庄辖区内注册并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建设时间1年以上。
2.具备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等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3.基地入驻小微型企业15家以上,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4.小微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5.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6.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表》。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小微型基地的推荐工作,经初审核实后推荐至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申请表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及时通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小微型基地申报主体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表;
2.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3.基地内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基地简介、发展规划、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等;
5.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补助、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组织小微型基地对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并及时上报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不合格者,取消石家庄市小微型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小微型基地更改名称,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报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