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业旅游点是指以工业生产过程、工厂风貌、工人工作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点。我市是工业大市,工业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为充分发挥传统工业和现代制造业的优势,见证百年工业文明发展历程,展示企业风采,推广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品牌,延伸企业价值链条,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丰富我市旅游产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认定管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动态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 石家庄市工业旅游示范点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要求
1、证照齐全。
2、设有专门的工业旅游活动经营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能满足旅游接待要求。
3、有明确的参观游览范围,并设有接待区(或游客服务中心)、企业文化(产品)展示区、生产场景参观体验区、参观通道、休憩区、特色工业旅游商品展卖场所。
4、有相对固定的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三天,并对外公示。
5、参观游览线路特色鲜明、主题明确,总长度不短于200米,设计合理。提供无障碍通道等设施。
6、服务项目和相关信息应明示,服务和商品应提供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并明码标价。
7、示范点不能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建设性破坏。
第五条 旅游设施
1、在景区入口处或主要集散地设置全景图(导览图),包括各主要参观点、游客服务中心、厕所、出入口、医务室、停车场等内容,并明示旅游咨询、投诉及救援电话。
2、交通指示牌和景点说明牌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指示明确。标识醒目,突出工业旅游主题特色,文字准确规范,提供中英文对照。
3、按照GB /T10001.1-2012、GB/T10001.2-2006标准,在停车场、出入口、售票处、购物场所、医务室、厕所、餐饮等位置,合理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4、旅游车辆进出通道方便、通畅。停车场能满足旅游车辆停放需求,有规范的停车标识,有专人管理、引导车辆。
5、设有游客服务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能通过集中讲解及播放录像等方式,向游客较为系统地介绍参观内容及参观须知。
6、已形成的参观点不少于3处。
7、设有专门的参观通道,相对封闭,通道环境布置突出工业旅游主题。通道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物,宽度不小于1.2米并配有应急照明设备和相关指示。
8、有企业文化(产品)展示区。能提供企业文化及产品实物、生产流程、厂景厂貌、科技成果等展示。
9、休憩区环境布置突出工业旅游主题,有充足的座椅等休息设施。
10、有购物设施,有专人负责展示、提供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销售企业个性化旅游纪念品和相关商品。
11、有供游客使用的公共厕所,卫生清洁、分布合理,标识醒目。有残疾人厕位,且方便实用。
第六条 服务要求
1、能够提供咨询、讲解及相关服务。接待、讲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讲解技能,讲解内容健康生动,积极普及工业科技知识。着装规范统一,佩戴标识,对游客礼貌、热情,符合礼仪规范。
2、能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提供参观游览预订服务。
3、在体验区或其他固定场所,开展具有互动性、可参与性的游览活动,主题与工业旅游有关,富有企业特色,内容丰富,形式活泼。
4、设置宣传点,提供游览简介和宣传资料。
5、能提供必要的餐饮设施和服务。
6、设立旅游医务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
第七条 环境要求
1、应符合相关产业环保要求。
2、厂容厂貌环境整洁美观,与主题特色相协调。
3、厂区内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工业遗存的,应有保护措施和文字标识。
4、接待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性标志。
5、露天区域应有绿化。
第八条 安全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
2、在游客游览前,集中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为游客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具。
3、明确参观区和非参观区,参观游览活动应不涉及非安全区域,危险或禁入区域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有物理隔离措施。
4、参与性项目应有切实的防范及安全措施和明确的文字性提示。
5、消防设施设备应齐全、有效,定期检查。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并有明显标识。
6、设立应急缓冲区和疏散区,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能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7、与相关医疗救援部门建立救援机制,医务室应配有日常药品和急救服务。
第九条 卫生要求
1、建立健全卫生制度,落实卫生责任人。
2、建筑物墙面整洁,无污垢。参观游览场所地面和道路平整,无积水,无垃圾。
3、垃圾箱(桶) 设置合理,标识明显,垃圾日产日清,无堆积现象。
4、公共厕所洁具应洁净,无污垢、堵塞、破损和异味。
第十条 管理要求
1、应编制企业工业旅游发展规划。
2、建立旅游统计制度。
3、建立游客投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
4、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管理和服务规范。
5、建立内容丰富、服务项目齐全的企业网站,网站上有工业旅游栏目和内容,数据及时更新,充分满足游客需求。
第十一条 近二年内,因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单位,不得申报:
1、拖欠职工工资,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售的产品(食品)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3、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4、有经营欺诈行为或者偷税漏税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凡申报石家庄市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和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石家庄市工业旅游示范点申请书》,并报送相关材料各两份,包括:申报单位综合情况、证照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初审。县(市)区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没有旅游主管部门的,由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合格的,向市旅游、工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复核。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复核合格的,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业旅游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并择优确定。
第十六条 公示。经专家评审确定石家庄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在“石家庄旅游政务网”、“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七条 授牌。经公示通过的,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批准、行文认定,颁发“石家庄市工业旅游示范点”牌匾和证书,并择优推荐、申报省和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1、石家庄市工业旅游示范点有效期满,需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复核,复核合格者资格有效,否则取消其资格。
2、有效期内,旅游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
3、有效期内,出现第十一条中所列任何一事项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建立监测报表制度。石家庄市工业旅游示范点(企业)每年底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报送一次《石家庄市工业旅游示范点监测报表》(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对认定的石家庄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优先给予支持,并纳入全市旅游推广计划,进行宣传推介。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认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石家庄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名称和标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