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建设,加快全市工业设计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规〔2018〕2号),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信产业〔2018〕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制造业企业或高校内设工业设计机构和专业工业设计机构(以下简称工业设计中心)。
本办法所称的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是指经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服务能力强、聚集能力强、特色明显,为工业设计企业提供有效服务领域呈现集群化、领军化、效益化状态的工业设计园区(以下简称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
第三条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的申报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的认定部门,负责对其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的建设培育、申报资格审查、推荐工作,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石家庄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运营管理规范的单位。
第六条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明显的行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
(二)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设立有首席设计师岗位。
(三)相对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已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研发机构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内设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上两个年度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设计产品已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工业设计企业上两个年度累计服务制造业企业不少于20家。
(六)上两个年度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七)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好信誉,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有较好的工业设计开发试验软硬件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能力。
(三)有2000m2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
(四)园区管理人员10人以上,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入驻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工业设计企业10家以上。园区工业设计企业上两个年度累计服务制造业企业不少于50家。
(五)每个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六)能够为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七)上两年度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八)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符合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申报基本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或《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申请表》。
(二)两年来,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后三年发展目标、建设规划。
(三)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
第九条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进行审查,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推荐意见,按时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服务机构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拟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名单,提请局党组研究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
第四章复核
第十一条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接受复核的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单位须向当地的工信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填写《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或《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复核表》。
第十三条经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在复核截止日期三个月前将复核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的政策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要求进行管理的。
第十七条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九条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的,四年内不得申请,并暂停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石工信〔2015〕1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