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简称示范园区)是指依托当地文化资源进行文化产业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示范园区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的原则。示范园区建设应遵守国家、省和地方各项政策法规。
第四条 经本办法创建、命名的示范园区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从中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示范园区的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命名、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示范园区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对示范园区发展情况予以监督考核。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
第六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辖区内示范园区的审核申报、运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创建申报工作,每批纳入示范园区创建单位数量不超过 5 个。
第八条 示范园区创建期为 3 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创建积极 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扶持对象;
(二)发展战略目标明确,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有 突出的文化产业特色和明确定位,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园区社会效益显著,始终坚持正确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导向,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参加公益活动、 提供内容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四)园区产业集聚度高,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总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年总营业收入 1 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园区已集聚不少于 50 家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 60以上,园区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 60以上,拥有一定数量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
(六)园区区域边界明确,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非文化类 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 20;
(七)园区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应为独立法人,规范运营 2年以上,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较强的配套能力;
(八)园区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无违法、违 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创建
第十条 示范园区申报创建需由园区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提交创建方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 5 份):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数、 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常驻管理部门设置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 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以上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三)园区的基本情况及创建条件,包括园区的四至范围、发展沿革和现状、产业基础、空间和功能布局,以及创建优势和可行性分析;
(四)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特色、宣传策略、主要目标、优势行业、重点任务、具体举措、 预期效益等,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发展规划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任务举措要可落地实施,可验收检查,可总结推广);
(五)园区入驻企业情况,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股权构成(包括境外及港澳台独资、合资、合作情况等),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情况,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
(六)园区建筑面积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供电、供 水、通讯、信息化系统、停车、公共休息和会议设施等情况;
(七)园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
(八)园区运营主要业绩数据及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创建单位须向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示范园区创建申请,经其初审同意后,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提报《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申报创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须出具对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的书面推荐意见,并在申报和创建过程中为园区提供保障支持。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机构及专家对报送的创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专家组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推荐意见,综合评审确定示范园区创建拟定名单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定,面向社会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后,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确定发布示范园区创建名单。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指导园区开展创建工作。在创建期内,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中期考察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创建单位应以打造全要素支撑的高端创意创新创业平台为核心,围绕创意设计、文创孵化、运营模式、服务创新、生态营造、品牌诚信等方面大胆探索,构建全产业链创新孵化培育体系,引领本地园区和产业整体联动发展。
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七条 创建期满,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向所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验收评估意见后,向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报送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按照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由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依据《示范园区创建验收细则》(另行制定)对创建园区进行评议审查,并提出专家组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推荐意见,综合评审确定拟命名示范园区名单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定,面向社会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命名“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二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1 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负责示范园区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示范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推动示范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给予示范园区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示范园区所在地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支持示范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示范园区对发展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示范园区每年须经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发展情况,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统计年报。
第二十五条 示范园区实行定期考核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机构及专家对示范园区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研究提出通过考核、通报警示、限期整改、撤销命名的处理建议,提交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定。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为 1 年。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示范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其予以“通报警示”: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 数据统计分析,或报告情况、数据不真实的;
(二)园区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未按 规定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未在规定 时间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的。
第二十七条 示范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未能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认定条 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 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 划,提供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园区因管理不善,或因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 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五)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的;
(六)连续两次被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通报警示的。
第二十八条 示范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撤销其命名,予以摘牌: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级文化产业示 范园区认定的;
(二)园区因管理不善,或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 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已不具备示范作用的;
(三)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园区性 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认定范畴、第九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四)经考核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