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省文化市场主体,增强文化企业活力,坚定文化自信,打造河北特色文化产业品牌,通过引导发展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管理体制科学、运营机制高效、文化内涵丰富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提高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引领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河北省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和成熟的运营模式,依托当地独特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产业融合和市场运作,提供满足群众需要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并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凡河北省内依法注册的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第五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及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示范基地在项目建设、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省 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2.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 2 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 60(含)以上;
4.具有较强的文化产品创新和策划营销能力,有较强的管 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营制度;
5.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6.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
7.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
8.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直、驻冀中央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其初审并上报。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五份):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企业规模、主营业务、 经济性质、管理模式、人才培养、近两年的发展概况等;
2.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书,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等(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经营情况。近两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文化产业主 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近两年企业吸引投资额、获得政府财政补贴额、国际合作项目数和出口创汇额;
4.发展规划。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的行业、品牌、 技术优势及发展潜力,发展中的主要特色及亮点;
5.技术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费用占企业经营收入比重,获 得发明专利、版权证书数量;
6.就业情况。提供就业岗位数量、企业人才学历、职称情况;
7.内容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情况。企业相关资质证书、著名品牌产品数量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称号及证书, 近两年企业参与省内外重大活动情况(列表说明);
8.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 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具体负责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由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组本着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保证质量的原则,依据《示范基地认定评选细则》(另行制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议审查, 并提出专家组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推荐意见,综合评审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定,面向社会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命名“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两年对示范基地巡检一次。
第十七条 组织示范基地开展经验交流和观摩学习,对经营管理和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 3 月底前,经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年度发展情况,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统计年报。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调整等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其予以通报: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管理不当连续 2 年严重亏损的;
4.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统计年报,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的;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的。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的;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时间达 1 年以上的;
5.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6.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 2 次通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