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绿色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
政策来源: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分类:工信
补贴类型:专项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提高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财政扶持政策(试行)》(邢政字〔2020〕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级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在关键技术、新材料运用、系统集成等方面,包括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较大突破,拥有知识产权、有重要示范窗口作用的装备新产品。

第三条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我市绿色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自愿申报。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主要指超、特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清洁高效发电设备、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大型高精度冶金成套设备、航空航天产品、船舶制造、轨道交通装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纺织机械、轻工机械、化工机械、内燃机、现代仪器仪表、环保技术及设备、高效节能及新能源设备、高端机电产品、基础关键部件及其它重点机械等领域。

第五条 凡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域内研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若产品被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首台(套)产品,同等享受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财政扶持政策(试行)》(邢政字〔2020〕6号)相关政策,财政补助兑付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需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申报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在每套5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价值在每台20万元以上,对于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性产品及关键核心部件可适当放宽单台(套)售价金额限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产品行文推荐至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邢台市绿色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申报书和申报表;

(二)提出申请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要具有2名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介;

(三)所申请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七)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第九条 由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接收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集中进行评定。评审专家在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专家组评定结果将在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由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邢台市绿色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公告目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评定结果,并在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参与评定工作的专家如泄漏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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