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创新型企业
政策来源: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企业资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国资委、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科高[2006]23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优化配置资源,营造良好环境,切实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和动力,突出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主题,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支撑。

 二、认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二)有完善的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重视企业自主创新文化建设,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在产品、工艺、营销和组织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创新成效和创新潜力处于市内领先水平。

(三)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近三年应连续盈利,其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或《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或者属于省重点鼓励支持发展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四)拥有较强的创新研发和管理团队,持续创新能力较强。有完善的关于企业自主创新的人事、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10%以上。

(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具有有利自主创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和统计核算体系,企业科技投入台帐清晰,企业近三年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六)重视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体系建设,具有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保护机制。企业近三年内至少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3项其他知识产权(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创新具有延续性。同时拥有1项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或参与制定1项国家、行业标准,或拥有1项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农业类科技企业适当放宽。

(七)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企业通过ISO9000、ISO14000(EMS)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企业近3年以来不得出现违法行为、重大污染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八)对近三年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组建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过省级或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技改项目的企业予以优先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填写《邢台市创新型企业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择优认定。

(三)对拟认定的创新型企业,经社会公示后,由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授予“邢台市创新型企业”称号并授牌。

(四) 被认定为市创新型企业的,将择优给予后补助项目资金支持。同时优先获得项目申报、科技奖励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资格。

四、管理工作

(一)市创新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二) 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创新型企业自认定起有效期三年,到期需复审认定。 

(三)创新型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税收、质量、知识产权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其创新型企业称号,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  创新型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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