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科学技术奖励
政策来源: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人才奖励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 据《邢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第三 十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奖励办法第三条所称“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 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是指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适用于对 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科学技术进步奖适 用于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市内外 公民;科学技术合作奖适用于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本市行政 区域外的公民。

第四条邢台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从事科学发现、技术 发明、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 术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 者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科学 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 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 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 作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节奖励范围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 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 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 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邢 台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重大工程建设、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引进、 消化吸收的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 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科学技术活 动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 复杂程度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总体技术水平、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项 目,取得一批再创新技术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在社会公益性科 技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重大 社会效益,并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或省科学技术 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获奖后又取得较大进展或创新 的”是指候选人在医疗卫生、防灾减灾、环境保护、节能减 排等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技成果, 整体学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 发行的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公开发行,为 国内外同行广泛引用。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 大的贡献。主体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 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或河北省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 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且获奖后,在本 技术领域又丰富了学科理论或又取得(一项或多项)科技成 果或专利。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为终身成就奖,是对 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 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终身只授予一次。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 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 发第一线。

第十三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9年市政 府第三号令)颁布前获得的“邢台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 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第一完成人,视同本办法规定的“突出 贡献奖”获奖人,不再受理申报。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在实施技术开 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 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 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 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 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 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社会公益项目” 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 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 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 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在本市实施应 用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其它科学技术项目”是 指符合河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 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 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 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 成单位。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 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所开发的项目在技术上有重要 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 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 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 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 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达到了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 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 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所开发的项目转化 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 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 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 很大推动作用。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学技术合作奖授 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是指在双 边或者多边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的市外大专院所、企业的科学研究人员、教授、工程技术人 员、科技管理人员等。

申报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应与我市合作单位或个 人开展科技合作两年以上,并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二条被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市外人士,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与邢台市行政区内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 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邢台市经济与社 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 在向邢台市行政区内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 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 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邢台市科学技术 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 在促进邢台市与其他市外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邢台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 作用。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科学技术突出贡 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是指科学技术突出 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隔年交替进行评审,不在同一年度 中同时评审。

第三节评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设立科学技术奖

励评审委员会”是指分别设立邢台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 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工作;

(二)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向市政府报告评审 结果;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向市科技 局报告评审结果;

(三) 对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 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科学技 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设 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 干人。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 (学科)评审组。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及相关的工作人 员应当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 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八条邢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回 避制度。凡与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 应当回避(即凡与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家属、近亲属等 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实行回避)。凡当年有申 报奖励项目的专家,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

第四节推荐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 作,由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奖励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单位 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当年下达的限额指标择优推荐。

已获得市级(含市外)以上政府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推 荐市级科技奖励,获得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的项目 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在《邢台市科技奖励 项目推荐管理系统》填写推荐书,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 按规定时间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有关推荐单位申报。推荐书的 填写内容及上传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推荐单位 应当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纸 质材料要与电子文档完全一致,按通知要求报送。

第三十二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 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在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 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 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 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 管行政机关批准颁证之前不得推荐。

第三十四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 其完成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 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 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五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 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科技局 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 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节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三十六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技局 提交相应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对科学技术突出 贡献奖侯选人的评审,以会议的方式进行,采取记名投票的 方式,票数达到或超过实际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的,确定为拟获奖对象。

(二)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对科学技术合作奖 候选人评审,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评 审结果及候选人得分顺序。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实行限额 评审,由高分值向低分值顺序择优确定拟获奖对象。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数实行限额评审,一 等奖占获奖项目总数的15%,二等奖占获奖项目总数的20%。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采用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初评采用网络评审方式,随机选定学科评审组 专家,采取全封闭方式,远程在线对项目进行评审。按照评 分标准,产生项目得分顺序及初评结果。

科学技术进步奖总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各专业组向 科学技术进步奖总评大会逐项汇报推荐为一、二等奖候选项 目的基本情况。评审专家根据评分标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评分,由高分值向低分值顺序取舍,确定拟获奖项目的数 量和等级。

第六节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 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 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 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 不再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写 明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 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 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 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 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进行审 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 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 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 局审核。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 实用性进行评估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在异议期内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 处理意见的,视为放弃奖励,即取消奖励资格。

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二条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 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 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异议应当自受理期结束后30日内处理完 毕。按期调查处理无问题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授奖; 有问题的,不予授奖,并按《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总评结果公告后,获奖的个人、项目完成单位提出放弃 奖励的,应间隔两年,方可重新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七节授奖

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批 准。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科技局审定批准。

第四十四条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和用途:

(一)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50万元。其中10万元 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者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 学研究经费。

(二)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

1万元,三等奖奖金5000元。奖金归获奖者本人所有,由获 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2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 奖者个人所得,20万元由获奖者个人与合作单位自主选题, 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四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研究、开发类项目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的人 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推广类项目一等 奖的人数不超过20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三等奖 的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四十五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 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由市科学技术局颁发证 书和奖金。

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召开科技奖励颁奖大会。

第四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发放严格履行程序。奖 金由市科技局拨付到获奖项目或获奖人申报单位,由申报单 位按规定落实奖金用途,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

第八节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邢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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