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星创天地
政策来源: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双创载体

为充分发挥“星创天地”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创新创 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 科发农〔2016〕210号),《河北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 (冀科农函〔2018〕40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 实施意见》(邢农组〔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星创天地”是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是农村科技创新 创业的“加油站"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助推器"也是广大科 技特派员的“创业之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农业创新驱 动发展的战略举措。打造“星创天地”,可以进一步拉长农业产 业链,挖掘农业农村发展潜力和后劲,激发农业农村科技创新活 力,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美丽乡 村建设,推进农业精准扶贫、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

二' 建设内容

星创天地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为载体,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创业场所,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 上网络平台,通过吸纳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农业致 富带头人创新创业,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科技成 果转化与产业化。

(一) 打造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引导和鼓励“星创天地”开 展农业技术集成创新,进行农业技术联合攻关,解决农业产业关 键技术难题。支持“星创天地”开展良种引进和培育、产业关键 性技术示范,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大力发展“互联网+” 和电子商务,积极开展新型农资、农机具的研发和示范推广,引 进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

(二) 集聚农业科技创业人才。星创天地要引导和鼓励成功 创业者、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科技特派员等 担任兼职创业导师,培养一支创业服务团队,支持鼓励涉农高校、 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到“星创天地”创 业。

(三) 提供农业科技创新服务。星创天地要为创新创业者提 供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创业辅导、知识产权、法律、财务等方 面服务。在服务区域组织召开示范现场会和专题培训会,开展科 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科技帮扶等活动,为当地农业科技发展和农 民增收提供农业科技全过程服务。

三、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邢台市行 政区域内注册1年(含)以上的涉农企事业单位以及农业园区、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驿站、农资和农产品营销单位等。

(二) 有创新创业的服务空间。具有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 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等必备的公共服务空间,创新创业的示 范场地不少于1个,鼓励建设“互联网+”形式的线上平台。

(三) 有稳定、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的创业服务人员。有2 名以上(含)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人员,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管理、财务、市 场营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鼓励市县科技特派员在星创天地兼职。 .

(四) 能够提供长期的科技服务。能够依托先进适用农业技 术成果,开展相应的示范推广和培训,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 产业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 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发展稳定,运营良好,具备 开展技术服务和孵化农业创业企业的能力,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六) 信用良好。运营主体在申报时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 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且企 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 市级“星创天地”备案流程

(一) 提出申请。申报主体向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 县级推荐。县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和现地调查,确保符合条件后出具推荐函,

(三) 市级备案。市科技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做出是否认定市级星创天地初步意见,报局党组会研究,对拟备 案的星创天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科技局出具正式备案文 件。

五' 有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协调。将“星创天地”创建工作作为加强基 层科技工作、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有效抓手,为“星创天 地”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市级“星创天地”培育备案工作纳入对 县(市、区)科技创新工作考核范围,按照市有关要求定期予以 通报。

(二) 加大培育力度。到2022年,有条件的乡镇建设1家市 级以上“星创天地"进一步发挥“星创天地”在促进农业农村 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作用。各县(市、区)要结合国家和省级星创 天地创建工作,将培育对象提前纳入市级"星创天地”培育范围, 进行重点培育,确保完成2022年任务目标。

(三) 做好申报备案。已经备案为国家、省级“星创天地” 的运营主体不再重复申报。申报省级以上“星创天地”的,从市 级“星创天地”中择优推荐。

上述工作指引由邢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工作指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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