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政策来源: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双创载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和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更多的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邢台中的重要作用。参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指引》(冀科高函〔2016〕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服务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通过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邢台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二)孵化场地手续齐全完备、使用合法,具备孵化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条件;

(三)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属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科技型初创项目,在孵企业应占孵化器内企业的70%以上;

(六)通过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资功能;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产权明晰,有与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五)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创业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七条  在孵企业毕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至少2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正常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邢台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器建设运营情况报告;

(三)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相关证明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孵化器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5、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6、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等);

7、孵化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定期受理申报、认定的方法。

(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市级孵化器的组织申报工作。

(三)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

(四)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五)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将拟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管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加强孵化器建设,为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发展平台。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对非财政直管县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其搭建科技服务平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购置相关设备等。鼓励各县(市、区)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资金补助,调动社会力量建设孵化器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的管理实行每年一统计, 两年一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考核成绩优秀的,推荐申报省、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二条  孵化成功的企业,市科技局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三条  孵化成功的科技项目,市科技局优先立项并给予支持,推荐申报省、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和享受相关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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