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邢台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创新平台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承担行业、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进、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强与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发展规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验收评估)。
(五)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六)推荐申报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技术研究中心总体发展规划,谋划本区域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邢台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邢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申报推荐。
(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协助做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度考核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四)为本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研究编制《申请书》《建设运行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确定技术创新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
(四)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技术研究中心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技术创新中心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和推荐本县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邢台市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50万元。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市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三)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紧密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工程技术、应用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技术研究。
(四)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有着良好合作关系。
(五)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固定研究人员应不低于15人。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地位,年龄不超过60岁。
(六)有较为完备的科研实验和工程试验条件,以及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能基本满足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具有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吸收、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能力和条件。具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
(七)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建设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能为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的责任。
(八)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建设运行方案》经过了专家论证。
(九)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
(十)当地政府或归口管理部门承诺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单位编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书》《实施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市科技局组织立项和建设任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分批次受理建设申请,择优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创新中心,印发同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公文,技术创新中心进入建设期。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申请书、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通过建设任务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局下发批文并挂牌,统一命名为“邢台市××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绩效评估范围,按照评估工作安排参加所在专业领域的评估。同时纳入市级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序列,并择优推荐申报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未通过验收的技术研究中心,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立项。
第十八条 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再申请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的技术指导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技术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由依托单位决定,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研究中心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技术研究中心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应署技术研究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三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经费(包括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财政科技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创办法人实体企业。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技术创新中心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印发。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 按照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按财政拨款渠道在年度科技发展经费中列支,用于改善其工程试验条件。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技术创新中心,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三十九条 建立“鼓励发展、激励争先”机制,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技术创新中心本轮不再参加绩效评估,直接确定为“良好”档次。
第四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确需变更名称或调整共建单位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进行相应变更。
依托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需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延期一年建设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
(二)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无故不参加评估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二条 现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绩效评估取得合格等次以上或绩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合格的,更名为技术创新中心,纳入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解释。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邢台市科学技术局、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台市工程(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邢市科字〔2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