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实现我市农业产业持续良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根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业财发〔2016〕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带动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二是公开、公平、德绩并重。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在本市从事农业产业并有一定规模的农户。
(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含函授生),并获得与申报产业相关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经营模式,并根据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其他农户致富。
(四)全年主要时间从事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并且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五)产业规模需达到标准要求。
第三章 承办机构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认定工作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采集统计、信息库管理及相关服务等认定事务,保障认定工作规范开展。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以上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农户可到所在乡镇领取《辛集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报送至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报送材料包括《辛集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毕业证书、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二)相关材料经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审核后汇总,报送至辛集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相关材料经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市政府;
(四)市政府统一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七条 准入机制。对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对象可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接受跟踪管理服务。
第八条 退出机制。对已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对象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给予清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