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口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参照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张家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是面向产业发展,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整合与产业相关的科技创新资源,围绕产业链进行技术创新,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产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第三条 研究院建设发展工作的宗旨是: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聚集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建立和发展产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引领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区域特色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研究院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政产学研联合共建,实行理事会决策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强技术集成,开发成套工艺技术、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提升产业竞争力;开展科技成果“二次开发”,组织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工程化试验,加快先进技术的转化应用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等服务;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编制产业技术进步路线图和产业发展规划,为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第六条 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考核评估与后补助奖励等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是研究院的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研究院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规则,指导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
(三)审定研究院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研究院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动态管理和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
第八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是研究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研究院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对拟建研究院的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并指导其编制《张家口市研究院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张家口市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推荐申报;
(二)指导并支持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
(三)协助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做好研究院绩效评估、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研究院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研究院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建研究院理事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聘任研究院院长,对研究院院长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研究院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报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研究院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
(六)代表研究院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条 共建单位是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方式,支持研究院的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在土地使用、科研办公设施建设、人才和技术引进、仪器设备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对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研究院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研究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服务产业对象和研究院建设发展目标,符合研究院的建设宗旨、功能定位和工作方向;
(二)研究院服务的产业是张家口市重点支持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性特色产业,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三)依托单位是在张家口市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工作机构等法人单位,在产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业管理或技术创新优势突出,能够为研究院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具备牵头建设和管理研究院的综合实力;
(四)研究院采用产学研结合方式组建,依托单位联合3家以上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协同共建,组建了理事会,制定了共同认可的章程,确定了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依托单位是政府工作机构的,应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内2家以上产业龙头企业联合共建;
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依托单位是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应与市内产业中2家以上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联合共建;
(五)具有满足研究院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和技术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
(六)具有产业技术创新相关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的科研开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团队;
(七)当地政府有推动研究院建设发展的决策意见和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研究院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单位编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将聘请专家主要依照《申请书》、《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建设的研究院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建设计划择优确定拟新建研究院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研究院,认定为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研究院,统一命名为“张家口市+(产业名)+产业技术研究院”名称,纳入绩效评估、动态管理和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范围。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和项目研发。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院理事会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应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研究院的总体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院长聘用等重大事项,为研究院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八条 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应赋予院长在研究院内部岗位设置、科研开发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第十九条 研究院院长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研究院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院长的聘任与调整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院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依托单位、共建单位明确到研究院工作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25人。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应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2-3名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研究院的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组织、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院长处理研究院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应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搭建科研实验功能平台,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应采用自主建设或联合共建的方式加强分析检测机构建设,增强产品检验、技术试验的保障能力,为研究院科研开发提供实验、检测等支持,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应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开展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为产业发展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和高附加值新产品,推动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应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在产业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应设立自主研发计划和课题,组织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和重大科技成果产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应建立开放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和协同创新,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组织学术交流、技术推广和产学研用对接活动。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相对独立运行,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财政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确需变更名称或共建单位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审核同意进行相应事项变更。
第三十条 研究院依托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企业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需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报告进行变更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建立研究院建设发展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建立和实施研究院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产业技术研究院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根据绩效评估专家组对研究院进行绩效评估给出的评价分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实验室,进行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后,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进行整改验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研究院资格:
(一)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二)无故不提交年度统计报告或不参加评估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研究院正常运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