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重点实验室
政策来源: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研发平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口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参照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张家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张家口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张家口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前沿性、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研究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引领支撑学科建设、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四条  实验室按照“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引导建设、择优支持”的原则,主要依托在张家口境内注册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科研组织、重点企业等法人单位进行建设。鼓励采用产学研结合、京津冀联合共建的方式建设和运行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级统筹科技经费,建立和完善对实验室的稳定支持机制和绩效后补助奖励制度,支持实验室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建设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是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规则,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审定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

(五)实施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科技经费支持和绩效后补助。

第八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是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对拟建实验室的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并指导其编制《张家口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张家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推荐申报;

(二)指导并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协助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做好实验室绩效评估、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主任进行年度考核;

(四)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实验室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报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

(六)代表实验室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条  共建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方式,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年度实验室申报通知要求,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要工作任务;

2.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明确,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具有对学科建设和科研能力提升的带动作用;

3.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学术影响力,取得了重要科研成果,具备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占比在70%以上;

5.具备满足实验室建设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应能满足实验需要;

6.依托单位有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保障措施或承诺意见。

第十三条  申报建设实验室,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报单位编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将聘请专家主要依照《申请书》、《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建设的实验室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建设计划择优确定拟新建实验室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认定为市实验室。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张家口市××重点实验室”,纳入绩效评估、动态管理和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范围。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和项目研发。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实验室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实验室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实验室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备案。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实验室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等研究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服务、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处理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单元,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申请纵向项目、接受横向课题等,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注重培养学术骨干和青年科技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支持实验室的财政科技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调整研究方向、更名或进行重组等重大变化的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建立实验室建设发展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年度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建立和实施实验室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根据绩效评估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给出的评价分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重点实验室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实验室,进行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后,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进行整改验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实验室资格:

(一)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二)无故不提交年度统计报告或不参加评估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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