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技术创新中心
政策来源: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研发平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鼓励和加强张家口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集成,可为产业化提供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鼓励承接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合作,开展广泛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市重点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依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有序进出。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是全市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本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动态管理和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

(五)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对拟建技术创新中心的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并指导其编制《张家口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张家口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推荐申报;

(二)指导并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协助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四)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的管理;

(五)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八条  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张家口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

(二)依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

(三)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1家(含)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四)技术创新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

(六)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并且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单位编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将聘请专家主要依照《申请书》、《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建设计划择优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张家口市××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绩效评估、动态管理和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范围。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和项目研发。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服务、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处理技术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可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推动技术转化应用,在行业、领域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财政科技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创办法人实体企业。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技术创新中心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年度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建立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根据绩效评估专家组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给出的评价分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技术创新中心,进行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后,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进行整改验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二)无故不提交年度统计报告或不参加评估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二条  现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绩效评估后,更名为技术创新中心,纳入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张家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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