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重点实验室
政策来源:邯郸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研发平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 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邯字〔2019〕11号),规范和加强邯 郸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参 照《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重 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邯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 知识产权、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组织开展基础 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工作, 聚焦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引领技术创新,带动 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筹规划、优化布局、重点建设、 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邯郸市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 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及其它机构进行布局建设。鼓励京津冀、 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 制。实验室主任应当由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 组织管理能力的实验室固定人员担任。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需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实验室 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开放课题、年 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进行咨询指导。学术委员会由市内外高 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 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需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按照研 究方向及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保持合 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根据科研任务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优化 调整。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加强产学研联 合创新、京津冀协同创新和国际科研合作,开展学术交流。应当 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引进培养,稳定学术骨干, 加强研究生培养。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择优支持、绩效评估、动态调 整和有序进出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 邯郸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 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 策和规章;

2.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

3.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规则,指 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评估,调整和撤消重点实验室;

5.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 单位,主要负责:

1.编写《邯郸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 后勤保障;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确定编制和人员安排;

4.制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共建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 单位,主要负责:

1.明确参加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2.根据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 责的工作任务;

3.统筹单位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 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布局和工作计 划印发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

重点实验室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 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面向社会开放的基础研究机 构。

1.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共性关键技 术研究为主要工作任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目标。建设目标、研 究方向、研究内容明确,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对科研能力提升 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

2.依托单位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需承担过省级及以上 科技计划项目,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学术影响力,取得了基础研 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重要科研成果,具备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 能力;

3.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需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具有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的工作经验,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 开发能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拥有本领域高水平原创性成 果或发明专利;

4.依托单位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 伍,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占比在 60%以上;

5.具备满足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科研实验条件,依托单位 提供实验室的科研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米,实验仪器设备原 值不低于500万元;

6.依托单位有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保障措施。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均可编写《邯郸市重点实验 室认定申请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五条市级以上科研院所、驻邯单位,省级以上企业可 以通过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市科技局提 交《邯郸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常年受理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每年分批 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 行会议评审认定(听取汇报、质询答辩、考察现场)。根据专家评 审结果和年度建设任务计划,确定拟认定重点实验室名单,报经 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邯郸市重点实验室,发放证书和牌匾, 并列入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研发能力强、研发条件完善的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同时申报市级实验室和省级实验室。申报 单位可同时编写市级实验室申请书、省级实验室申请书和实施方 案。在专家进行市级实验室会议评审时,可以进行省级实验室可 行性论证。

第五章管理评估

第十九条依托单位需对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发展状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每年将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报送 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按照行业分类,分期分批对重点实验 室进行绩效评估,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实验室工作体系、科研条件、人才队伍、研究开发、成果产出、 社会贡献、运行管理保障等。

第二十二条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科学合理、公 平公开、奖优罚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评估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通过审阅绩效总 结报告,核实佐证材料,听取研发平台绩效总结报告,质询答辩, 最后讨论形成对每个参评单位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列入 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给予绩效后补助经费支持。绩效评估 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到期后参加评估。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 格:

1.不能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不按要求参加评估;

2.绩效评估不合格,整改一年后评估仍然不合格;

3.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

4.没有开展实质性研发创新工作;

5.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

7.依托单位停产、破产,或其它原因不能保障重点实验室正 常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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