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技术创新中心
政策来源:邯郸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研发平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 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邯字〔2019〕11号),加快建设以企 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 邯郸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运行和 管理,根据《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邯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 类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依托我市主导和优势产业中研究开 发实力较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 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针对行业、领域发展的 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创新,为实现规模化生产提供先进、成熟、 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制订技术标准,推动行 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培养髙层次技术 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强化产学研联 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应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加强研发团队建设;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 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 行管理。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 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 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应强 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邯郸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技术创 新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规章;

2.围绕邯郸市产业布局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技术 创新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 运行;

3.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评估,调整和撤消技术创新中心;

4.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县(市、区)域 内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制订本地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协调解决本地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 督归口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2.负责本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申报;

3.指导申报单位编写《邯郸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以 下简称《申请书》);

4.协助市科技局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 态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 施单位,主要负责:

1.编写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 后勤保障;

3.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确定技术创新中心编制和人员安 排;

4.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研究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 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 单位,主要负责:

1.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2.根据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 责的工作任务;

3.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 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以 及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印发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邯郸市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 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 力。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需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年度科技 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依托单位是高校、科 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需与市内企业联合共建。

2.依托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 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 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3.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 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 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

4.技术创新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 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 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 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

5.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需签订共 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 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 科技成果应占到60%以上。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均可编制《申请书》,经归口 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三条市级以上科研院所、驻邯单位,省级以上企业可 以通过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或直接向市科技 局提交《申请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每年分批 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 行会议评审认定(听取汇报、质询答辩、考察现场)。根据专家评 审结果和年度建设任务计划,确定拟认定技术创新中心名单,报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邯郸市技术创新中心,发放证书和 牌匾,并列入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研发能力强、研发条件完善的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同时申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技术创 新中心。申报单位可同时编写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省级技 术创新中心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在专家进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会 议评审时,可以进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可行性论证。

第五章管理评估

第十七条依托单位需对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 核,了解和掌握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状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技术创新中心每年将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报 送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按照行业分类,分期分批对技术创新中 心进行绩效评估,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 放协作等方面。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科学合理、公平 公开、奖优罚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评估釆用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估会议由评估 专家组组长主持,通过审阅绩效总结报告,核实佐证材料,听取 研发平台绩效总结报告,质询答辩,最后讨论形成对每个参评单 位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估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列 入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给予绩效后补助经费支持。绩效评 估不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到期后参加评估。

第二十四条已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绩效评估后, 更名为技术创新中心,纳入邯郸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二十五条技术创新中心确需更名、进行结构调整或重组 的,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审 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资格:

1.不能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不按要求参加评 估;

2.绩效评估不合格,整改一年后评估仍然不合格;

3.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

4.没有开展实质性研发创新工作;

5.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

7.依托单位停产、破产,或其它原因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 正常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邯郸市科技局关于 印发〈邯郸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考评与资助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2012) 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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