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 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邯字〔2019: 11号)相关规定,为加强新 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优势产业、战略性 新型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多 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从事科研开发以及与之相 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具有可 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至少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之一:
1.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研发,解决 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2.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 资本,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3.转化科技成果。创新成果转化体制机制,上联高校院所, 下联企业产业,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4.集聚高层次人才。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带成果带技 术带资金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5.提供技术服务。发挥人才资源和研发设施优势,开展技术 创新路线、企业技术诊断等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破解技术难题,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理事会(董事会)决策机制和 院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制订 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和运行。章程应当明确机构宗旨、业务领域、 组织结构、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院所长(总经理)是新型研发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全 面负责研发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 事会(董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应由科技人员、企业、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地方政府国有投资平台、其他社会资本等多元主体共同 投资建设,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的股份或契约合作关系,形成多元且灵活的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 按岗位或业绩定酬、人员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建立以能力、 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评价机制和薪酬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 制在配置创新资源,提升创新绩效的积极作用,增强对高水平创 新人才和创业团队的吸引聚集能力。
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符合产业技术研发规律的科研开 发、技术集成、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一体化的组织模式,建立产 业化导向的研发选题机制,动态设立研发方向,灵活配置研发人 员,注重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的结合,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 金链紧密融合。
第九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备案和管理 评估,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域新型 研发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我市注册成立的, 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后运营时间1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以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营业务, 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研究方向明确,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 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特色与成效鲜明;
3.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应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明 确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 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应建立 灵活的人事制度,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 制、开放型的引才和用才机制等;
4.具备以下研发条件。研发经费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 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 例不低于20%,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 备和固定场地不少于300平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 低于300万元;
5.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技术股权投资 收益等占到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
6.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备案。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启动新型研发机 构备案工作;
2.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填报《邯郸市新型研发机构 备案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3.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基 本条件和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确定推荐单位并提出推荐意见,网上提交市科技局;
4.审查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评审,根据专家组审查评审建议,提出拟备案的新 型研发机构名单,报局党组会审议;
5.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局党组会审议意见,对拟备案新 型研发机构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6.予以备案。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予以公告 并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需提交以下 材料:
1.邯郸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
2.基本信息资料。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管理制度材料。申报单位章程,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单位 需提供),运行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 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制度);
4.运营情况材料。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上一年度财务 报表复印件,现有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基础 系统软件等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
5.研发情况材料。上一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统计表 复印件,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 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计划类别、合同 金额、下达单位)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提 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 式及其收入作证材料复印件)和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清单。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 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釆用每年组织集中申报、集中 审查评审、集中备案的方式。
第三章管理评估
第十四条获得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自获得备案资格年度 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在3年资格期满前,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备 案新型研发机构三年期间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 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获得合格以上等次的,继续 获得新的3年有效期备案资格。评估为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 到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撤销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新备 案和复审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参照市级研发平台政策,给 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 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规定, 如实准确及时地填报机构建设与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年度 工作情况统计调查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开发、培 育企业、技术转移、人才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其 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1.新型研发机构主营业务收入、支出等情况,科技研发等科 技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等情况;
2.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所属领域前瞻性技 术项目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等情况;
3.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引进企业数量、培育高企数量情况;
4.新型研发机构利用已形成的基础研究成果或对外购买重大 原创性基础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开发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包 括人员、设备、材料、试验及燃料动力等费用);
5.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包括引进专职的高层次 人才所需科研启动资金、薪酬,以及机构独立法人单位市场聘用 的专职人员薪酬支出等情况;
6.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技术转 移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产生的 支出等情况;
7.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日常管理运行、文化环 境完善等方面情况。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法人代表变更,应及时 向市科技局提交有关变更事项备案材料,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 机构原备案有效期不变。发生法人性质、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 更,应按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未重新申请备 案的自动失去备案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取消 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1.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未重新申请备案导致资格失效;
2.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整改后到期未完成整改任务;
3.逾期报送绩效评估材料或不参加绩效评估;
4.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估结果;
5.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6.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7.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被取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的,自撒销之日起, 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