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众创空间
政策来源:邯郸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双创载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5]91号),加快构建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邯郸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载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工位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邯郸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各县(市、区)及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众创空间的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  鼓励我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校科研单位整合各类要素资源,建设一批创客孵化型、专业服务型、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等众创空间。支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先行先试,积极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工厂、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器,示范引领全市众创空间建设。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众创空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

(一)有明确的发展方向。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拥有与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团队,能满足创业者多层次的创新创业需求,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的场所,功能规划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其中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10%。

(三)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为不同创业者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四)有支撑服务能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与高校院所、行业组织、金融机构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团队融合、金融服务、成果交易、检测认证、市场开拓、专利审查、成果申报、国际合作、培训辅导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五)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六)有稳定的服务对象。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3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条  申请认定程序:众创空间建设主体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经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市科技局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审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邯郸市众创空间”,颁发牌匾。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邯郸市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编写提纲见附件2)。

(三)年度工作计划。

(四)运营单位的独立法人证明材料。

(五)众创空间场地证明、入驻企业或团队汇总名单和相关活动证明材料。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运营管理制度、企业或团队名单入驻协议、合作单位合作协议等)。

第三章  众创空间的管理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县(市、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区域内转化、产业化。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众创空间。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  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并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支持。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和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申报服务
政策申报咨询
企业申报规划
申报材料撰写
企业申报辅导

政策申报服务

资深申报专家为您解答

政策申报咨询

企业申报规划

企业申报辅导

申报流程服务

留言咨询
0.21392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