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邯办发 〔2014〕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邯政字[2017] 67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邯政规[2019] 3号)引导扶持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发《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规〔2018〕17号)和《河北省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 地认定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8] 1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培育城镇登頑失业人员、毕业本年度高校毕业生,3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为 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和低成本的创业环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跟 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并具有完备 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通 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 孵化基地。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以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 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基地能为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公共服务 场地、公共网络服务等;
(二)组建或引进专业的创业培训和指导专家队伍,开展创 业素质提升培训,为孵化对象提供篷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 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 通址线上线下服务等方式,协助创业实体办理企业登 记注册及变更、财务代账、专利申请等基本服务,提供法律维权 和工商、税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 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四) 为创业实体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 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及各类公益创业 活动,提高蜉化基地及创业实体的市场知名度。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变更
第五条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 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相应管理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健 全,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具有相关资质或实 践经验的创业指导专家2名以上;
(二) 提供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公共 服务网络等配套设施齐全;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 平方米,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6年。场地须产 权清晰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 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消防、通讯、网络等生 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
(四)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并建 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五)运营管理单位和基地设立地点均在主城区(丛台区、 邯山区、复兴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经开区)范围之 内。
第六条 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 评选认定工作,研究制定扶持政策,落实孵化基地补贴资金,并 做好巡査指导、监督管理、年度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孵化基地 负责自身运营管理,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做好入驻实体经营运行等相关管理工作,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管理制度和 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创业实体健康发 展。
第七条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邯郸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 运营主体相关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开 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消防报 告等。
(三) 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投资 主体、机构设置、综合服务、管理制度等。
(四) 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创业指导专家情况。
第八条 运营単位向市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 申请材料,市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进行实地考 察,经审核合格后,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 异议后按照程序认定,并授予“邯郸市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牌 匾。
第九条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单位名 称、法人代表等内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人社、财政 部门备案。
创业孵化基地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如遇城市规划拆迁和其它 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需变更地址的,申办单位应及时书面 告知市人社部门,并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数量,依据创业扶持资金规模等 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为入驻创业实体无偿提供以下服务:
(一) 协助孵化创业实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提供创业指导、 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等服务及法律、会计、评估、营 销、战略设计、市场策划、融资等咨询服务;
(二) 提供会议室、培训室、安保、•保洁等服务(创业孵化 实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入驻实体达60户以上的,会议 室培训室需单独设置);
(三) 跟踪了解入驻创业实体的经营情况,并每月公开展示;
(四) 通过线下实体空间、线上虚拟空间等形式,定期举办 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每 季至少安排一次经营业务对外宣传活动、集中开展一次创业服务 活动;
(五) 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创业交流活动 等服务,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实体问诊等咨询活动,帮助实体 解决经营中的难题;
(六) 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申请享受税费减免、一次性 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对创业实体的日常管理:
(一)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定期上 报孵化基地及入驻创业实体的运营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帮 扶活动开展情况;
(二)监督创业实体是否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 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加强对创业实体的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 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做好创业实体经营状况统计分析工 作;针对创业实体建立考勤管理制度(每月不少于4次现场签 到。其他时间因业务外出无法现场签到的需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去 向,孵化基地要登记标明去向.接受监督),将孵化基地的创业 人员纳入档案管理;
(三)应做好创业实体的年中、年度考核工作,填写《创业 实体年度考核评估表》(附件2)。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每季度向市人社部门上报基地的 运行情况和帮扶活动开展情况,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 结,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其它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须对入驻创业实体做到“一户一 档”。档案内容主要为:创业实体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 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协议,创业实体年中、年度 考核评估表、纳税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社部门每半年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情况、为基地内的创业实体提供综合服务情况、孵化效果、在孵实 体经营情况、吸纳就业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市就业创业服务中 心负责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创业就业 孵化基地考核和退出机制。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后,限期进行 整改并扣减管理服务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地资质:
1、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单位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2、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中)考核评估或年度(中)考核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项目入驻的;
4、 每半年对孵化基地在册的创业指导专家考核不合格的;
5、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期满一年,第12个月创业项目入驻率 仍低于50%的;
6、 未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被孵化创业实体投诉经 查实2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7、 未完成年度任务目标或未按要求完成人社部门下达的工 作任务;
8、孵化期满退出次月正常税务申报的创业实体,低于年度 期满退出总#50%的。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后,直接取消其基地资质,并不再享受取消资质后的各类补貼:
1、 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创业补贴资金的;
2、 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孵化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3、 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孵化基地,已不 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4、 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创业实体入驻管理
第十七条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期为三年(未期 满退出的创业实体续签协议可延期一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 就业5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上的 创业实体,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加强对创业 就业孵化基地的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应适当降低补 贴标准,直至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第十八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 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返乡创 业人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城 乡劳动者初次创业的各类创业实体。具体为:
(一)申请人为初次创业、注册营业执照不超姓12个月的人 员(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孵化期满时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 过45周岁);
(二) 《就业创业证》登记信息;
(三) 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年度内提供在读证 明)复印件;
(四) "两高”人才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 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六) 注册营业执照不超过12个月的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七) 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八) 孵化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 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服从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九条入驻程序
(一)创业申请: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需填报《入驻创业 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附件5),并同时提交创业实体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指导专家书面指导 意见等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年度 内需提供在读证明,“两高”人才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证明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资格审核:市人社部门对创业申请人资格,创业计划 书内容是否完善,创业项目是否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规划要 求、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推荐入驻:市人社部门填写《邯郸市入驻创业孵化基 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附件5),推荐至创业孵化基地。.孵化 基地对创业申请人的初次创业、创业规划、创业能力等相关情况 进行入驻前的复验,并协助创业实体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签订《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附件 6),正式入驻。
第六章创业实体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创业实体退出分为孵化期满退出、自愿申请退
第二十一条退出程序
(一)创业孵化基地上报《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附件3),市人社部门核准;
(二)创业孵化基地下达退出通知书;
(三) 终止《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
(四) 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创业实体孵化期满退出时,创业孵化基地应提前1个月履行告知义务,并于协议到期前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 理。
第二十三条 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退出的创业实体,应向创 业孵化基地提交退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 表〉(附件3),创业孵化基地受理其申请并报市人社部门审批备案后,于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孵化期内创业实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 社部门可直接下发《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附件4),勒令其退 出:
(一)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被相关部门勒令停止营 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因创业实体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 创业实体进驻后,协议期内无故连续5个工作日未在 孵化基地正常经营登记的、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的(视同未正 常开展营业活动);
(四) 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项目不符拒不整改的;
(五) 擅自转租、未经核准更换创业实体负责人的;
(六) 未能按时上报相关资料或所报材料内容失实,拒不整 改的;
(七)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免费项目以外费用的;
(九)存在严重违反协议内容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创业实体在收到《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后的3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所属设施设备、清理场地。如逾期拒不退出,创业孵化基地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创业实体退出的创业场地,按程序安排新申请 的创业实体入驻。
第七章资金补贴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户数,给予运营管理 单位3年的管理服务、场地租赁、电费、采暖费补贴,符合条件 可延期1年享受补贴。管理服务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天12元;场 地租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包括建筑公摊面积和服务设施公摊 面积)每天1.5元,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M22000元;电费、采暖费补贴总额标准为每年每户不超过1000元(低于1000元的据实补贴)。
市人社部门按照孵化基地与创业实体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计 算补贴。
第二十八条补贴申请及支付程序
(一)审核程序: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每年申报两次 场地租赁补贴、管理服务补贴(实体入驻不足三个月的不享受管 理服务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电费和采暖费补贴。每年1月20日 一31日、7月20日-31日受理补贴申请,经市人社部门审核, 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运营管理单位账 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市人社部门。
(二)补贴提供材料:创业孵化基地申请管理服务、场地租 赁、电费、采暖费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资金申请报告;
2、《邯郸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附件7);
3、 《邯郸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审核表》(附件8);
4、 年中、年度《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考核表〉(附件9);
5、 申请电费、采暖费补贴时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供每户创业 实体缴纳电费、采暖费凭证。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入驻实体生产经营状况与管理服务补贴相 挂钩的约束机制。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或服务不到位,经举报投诉 并查实且未及时整改的,一次扣减5000元管理服务补贴;经检 查孵化基地日常管理服务不到位、未完成人社部门安排的重点任务,视情节扣减管理服务补贴;对涉嫌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 转借、转租他人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孵化基地、入驻实体,一 经查实不予补贴,巳发放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 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直接取消孵化基地资质。
第八章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十条 全市每年遴选不超过8家示范创业孵化基地,从 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每家5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一)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具体条件:
1、 认定基地12个月以上;
2、 上年度创业实体月均入驻率85%以上;
3、 创业指导专家年度考核为优秀;
4、 本年度内开展的活动较上年度有较大提升;
5、 孵化基地的内部管理较上年度有较大提升;
6、 年度入选市级创业典型案例2个(含)以上;
7、 基地入驻筛选项目中综合评估标准高,创业指导专家服 务到位,入选年度优秀企业达到2家(含)以上;
8、 基地运营良好,社会效益显著,在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 性;
9、 带动就业成效较好、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较明显。
(二)申报程序
1、 部门推荐。
市级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主管部门核查申报 材料,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基地进行考核,初 审后提出推荐意见报人社部门;
各县(市、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各县 (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相关要求,通 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向 市人社部门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8月20日前将初审后的材料 报市人社部门。
2、 专家评寧。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进行遴选, 择优拟定符合条件的基地名单。
3、 上网公示。遴选出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在市人社部门 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 拨付资金。
申报材料应附:申报表、人社部门推荐市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函(县〈市、区〉基地)、创业孵化实体情况表、基地运 营情况报告及影像资料等。
(三)资金拨付:对评选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励 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孵化基地运营单位。
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创亜孵化基地同时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创业 孵化基地的,市级奖励资金与省级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之日起执行.邯人社〔2014〕43号文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 实际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