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实施 方案(试行)》(冀财教〔2016〕141号)文件精神,支持大学 生科技创新创业,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大学生创新 创业试点城市建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 省科技厅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统筹使用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补助资金和市财 政安排的配套资金,设立邯郸市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评审、使用管理遵循“突 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公正、公开普惠”的原则。
第三条资助资金通过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评选方式实 施。工作经费从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中列支,不超过省资 金总额的5%,用于项目的宣传发动、培训、评审等。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申报资金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七年内全日制大 学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简 称“大学生”),在邯郸市域内开展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已在 本市注册成立企业且运营正常(大学生为法人代表或企业股东);
2.资助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高成长潜力,属于电子信 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 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其技术 及相关专利归属与其它任何企业、团队、个人无产权纠纷;
3.申请企业法人及项目负责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4.对所申报项目和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
5.优先资助大学生主导的原创性创新项目,获得天使投资和 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介入的项目,各类、各级创新大赛获奖项目 等;
6.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 化器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单位在众创空间、科技企 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签订不低于12个月期限的入驻协议,申报时 需在入驻协议所规定的期限之内;
7.所申报的项目未获得过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资金资 助。
第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资助标准分三个等次,其中第 一等项目10万元、第二等项目8万元、第三等项目5万元。每 个等次项目数根据资金总量和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专家评审按照满分100分进行综合评定,得分60 分及以上具备资助资格的纳入资助范围,具体评定内容如下:
1.科技含量与产品创新。项目思路是否独特,技术是否具备 先进性,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
2.商业模式与实施情况。市场竞争力、市场定位、未来三年发展规划、营销渠道、客户群体分析等;
3.行业及市场前景。对国内外本行业现状了解是否透彻,项 目是否具备较大的潜在市场机会,产品现有市场开拓情况等;
4.项目团队建设情况。团队分工协作能力、项目管理风险意 识、团队制度完善情况等;
5.财务状况及盈利情况。现有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目前盈利 情况、项目一年内发展目标与财务预期、融资计划、对当地经济 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贡献等;
6.项目获奖情况。是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省(区、市) 创新创业大赛,其它各类、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
7.项目投融资情况。是否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 介入。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由市科技局牵头,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 部门、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实施。
1.项目申报。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以公司名义申报资助 资金,填报《邯郸市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并 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书或在校 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公司概况、研发团队和研发内 容等);
2.项目初审。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推荐 入驻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做好申报项目的初步审查,具体 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运 营主体法人代表在《邯郸市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 表》上签署“经审核,同意推荐”并加盖公章,报所在县(市、 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未入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大 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直接报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 门进行初审;
3.项目推荐。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 申报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核把关,加盖 单位公章后,统一报市科技局;
4.形式审查。市科技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把关,对存 在问题的申请退回并详细说明原因,对补充材料后仍然不符合要 求的不再受理;
5.专家评审。对通过材料形式审查的资助申请项目,市科技 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5-7名专家对其技术先进性和方案 可行性通过网评和路演方式进行评审。
6.网上公示。评审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 度,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纳入资助范围。
第九条市财政局及时将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资助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在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后5个工作日之 内拨付相关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各县(市、区)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预算和实施进度拨付项目单位。项目 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所在众创空间、科 技企业孵化器和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资金用途。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团队所在公司支付工位费、购买仪器设备和材料、委托研发、检测检验、申请专利、 专利年费,以及记账和工商税务代理、编制项目计划书、法律咨 询、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费用,以及“五险一金”单位缴费部分。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实施项目总 体情况进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作为对下一年度申请大学生科技 创新创业项目和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助 项目的服务指导,监督受资助单位按照项目预算和相关规定使用 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对以隐瞒项目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方式骗 取资助资金的行为,市科技局有权收回资助资金,将其纳入科研 失信行为记录,移交相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放任或支持上述行为发生的, 市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取消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 化器的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觉接受市科 技局机关纪委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2020 年度河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试点市建设完成为止)。本细则在开 展河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试点市建设期间,可根据省科技厅相关 要求及试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