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结合邯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组建旨在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 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联盟的建设
第五条 联盟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突出邯郸区域特色。围绕邯郸“532”产业布局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建设。鼓励市内企业牵头与京津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建联盟。
(三)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建设。
(四)强化产业协同创新。加强联盟成员合作,推动联盟科技资源整合,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提升。
(五)遵守行业规范,强化科技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邯郸市级联盟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邯郸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
(二)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单位组成,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相关机构可参与联盟建设。联盟成员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且核心成员单位注册在邯郸市的比例不低于30%。
(三)联盟牵头单位应是在邯郸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行业优势企业、驻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
(四)加盟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领域具有较高科研水平。
(五)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章程(协议)。章程(协议)中要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要有合理的技术创新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的组织形式、技术成果共享与收益分配机制等。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六)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成立理事会,作为联盟决策机构;设有专家委员会,作为联盟咨询机构;设立联盟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七)具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八)建立成员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九)建立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利用联盟的创新资源优势,加强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提升联盟整体创新能力。
第七条 联盟组建程序:
(一)联盟的发起。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拟定联盟名称、联盟章程(协议)、成立联盟常驻办事机构,制定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筹备成立大会。
(三)召开联盟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审议联盟章程(协议)。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邀请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了解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具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五)成立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要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负责联盟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联盟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组织联盟成员实施联盟内部科研项目或承担政府科技项目,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
(二)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调联盟内优势科技资源,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联盟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为联盟成员开展科技服务。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依据联盟协议进行技术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组织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开展科技合作、行业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六)联合培养人才。组织联盟内外科技人员交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第九条 联盟在运行中应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建立运行管理制度,保持成员单位的紧密合作与联系。
(二)召开联盟年会和日常工作会议,研究联盟发展重大事项。
(三)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成员推进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市级联盟的申请和备案
第十条 市级联盟备案申请
(一)联盟理事长单位根据市科技局相关要求编制备案申请材料。市级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联盟市级备案申请书(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联盟章程(协议)。
3.联盟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联盟人员机构设置及运行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5.联盟牵头单位和核心成员单位,在相关行业领域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自研项目),组织开展的重要产学研合作项目和重大活动,取得的发明专利,获得的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标准,重要学术论文和论著等证明材料。
6.联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其他证明材料。
(二)联盟理事长单位属省属以上企业、科研单位、驻邯高校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
(三)联盟理事长单位属民营企业,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性质的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材料要经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级联盟备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区域创新处受理市级联盟备案申请,负责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材料,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二)市科技局区域创新处组织专家咨询会,听取联盟的汇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由科技管理专家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
(三)市科技局区域创新处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六)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拟通过市级备案的联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印发文件,公布通过市级备案联盟名单。
第五章 市级联盟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市级联盟管理办法、年度培育计划,统筹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全市联盟建设。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帮助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单位做好联盟的筹建和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联盟通过备案后,按照其申请渠道,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备案的市级联盟理事长单位和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参加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产学研对接等相关工作和活动,及时向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市级联盟进行定期复审评估。复审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创新活动情况。包括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情况,参与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情况,引进、培养和交流科技人才情况,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情况等;
(二)创新绩效情况。包括获得成果奖励、获取知识产权、发表科技论文等情况;
(三)服务产业情况。包括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开发新产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等情况;
(四)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联盟组织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情况等。
第十七条 市级联盟复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取得优秀等次的,给予专项支持;对合格等次的,保留市级联盟称号;对不合格等次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参加下一年度复审评估,仍达不到要求或再次复审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市级联盟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严格加强市级联盟管理,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将取消市级联盟备案资格。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
(二)不能按照联盟章程(协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
(三)联盟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的;
(五)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
(六)连续复审评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拒绝向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影响市级备案联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八)宣布解散的;
(九)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 市级联盟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设立市级联盟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市级联盟开展联合攻关、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学研活动。
第二十条 对新备案的市级联盟,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复审评估取得优秀等次市级联盟,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优先对备案市级联盟产学研合作、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备案市级联盟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申报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争创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二十四条 市级联盟建设专项实施期限为二年,项目完成后可继续参加复审评估,根据评估成绩继续申请专项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优秀市级联盟申报省级联盟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邯郸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