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政策来源:唐山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分类:科技
补贴类型:双创载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冀科高规〔2020〕1号)等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唐山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为其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特点,开展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新企业、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四条  唐山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市级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对相关运营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材料审核、现场考察、推荐申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负责机构运营和在孵(入驻)企业、创业团队等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供创新创业条件保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需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与孵化器运营管理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8个月(是指截至认定申请之日已经成立并运营的时间不少于18个月。),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2.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产权明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齐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可供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或线下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财务法律、资源链接等各类科技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8.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第六条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五条前6项条件,其中场地面积可放宽到3000平方米以上。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并具备专业领域的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能力。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2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可放宽至60个月。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已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不符合毕业条件但已被运营管理主体核准毕业的企业不在毕业企业统计之列。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主体需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一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是指截至认定申请之日已经成立并运营的时间不少于1年。),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2.服务场地产权明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齐全, 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共享使用的供接待、展示、会议、试验、检测等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已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

4.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

5.拥有与众创空间发展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运营团队,具备职业化孵化服务队伍,有至少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众创空间发展具有密切联系、专业配置合理的创业导师达到3名以上。

6.通过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7.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8.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9.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服务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入驻服务、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制度等。

第十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其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认定(备案)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程序:

1.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因提供材料不真实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推荐单位、认定(备案)组织单位和评审专家不承担相应责任。

2.各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唐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拟认定(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为市级孵化器或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在认定(备案)时,场地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国家、省、市有关统计要求,及时填报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市级认定(备案)资格。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失信等行为的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认定(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视运营情况组织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市级认定(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进行市级申报。对评价优良的运营主体,优先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认定(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变更。

1.孵化器、众创空间载体名称或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及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与认定(备案)时发生变化的,需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并就变更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在此基础上对符合认定(备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变更报告,同时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3.市科技局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条件的,在市科技局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4.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变更有关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变更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事项变更申请。

(2)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关于变更的报告。

(3)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名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认定(备案)文件,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申请变更运营主体:变更前后运营主体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运营主体名称变更证明或文件,变更前后运营管理单位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变更后场地和面积产权证明、场地平面图,专兼职工作人员花名册、变更后运营管理机构与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创业导师花名册、变更后运营管理机构与创业导师签订的聘任协议或颁发的聘书,变更后运营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有关文件、制度,变更后运营管理机构与在孵(入驻)企业或团队新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孵化载体认定文件。

申请变更场地地址和面积:运营主体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场地地址和面积变更后产权证明、孵化场地平面图,变更后在孵企业(团队)入驻孵化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文件。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撤销。

1.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予以撤销:

(1)连续2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2)绩效评价不合格、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

(3)已经不符合认定(备案)条件。

(4)存在应当撤销的其他问题。

2.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撤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撤销,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运营主体撤销申请。如运营主体已经不存在的,由原运营主体法人代表或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2)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关于撤销的报告。

(3)关于撤销的有关证明材料(存在的问题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参评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成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取消其市级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市科技局《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唐科规字〔2020〕1号)、《唐山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唐科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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