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动唐山市科技创新园区建设,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支撑,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能
第二条 科技创新园区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积极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创造有利于创业创新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壮大一批具有较强区域带动性的特色支柱产业,打造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全面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园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园区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财政、税务、审计、环保、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唐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我市科技创新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园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基础条件上,要有相对集中的区域,必要的土地资源和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重大安全事故;
2、产业优势上,要求企业的集聚度、关联度较高,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不低于60%,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高的显示度和支撑作用;
3、创新体系上,要求拥有行业竞争力较强的骨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拥有较完备的科技服务体系,拥有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含)以上,市级(含)以上研发平台2家(含)以上。
4、管理机制上,科技创新园区应设立人员精干、运作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5、保障措施上,要求科技创新园区有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当地政府建立与科技创新园区发展规划相配套的统筹机制,出台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发展。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按程序把合格的科技创新园区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园区管理序列。
按以下流程进行:
1、下发征集建设科技创新园区的通知。
2、科技创新园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园区运营单位提交申请,进行申报。
3、由市科技局组织邀请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在科技创新园区申报材料基础上,采取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对园区的规划设计、现实基础、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依据评审意见,市科技局按程序把合格的科技创新园区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园区。
第七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园区应提交的材料:
1、唐山市科技创新园区申报书(附件1);
2、唐山市科技创新园区建设规划,园区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
3、园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4、园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相关材料;
5、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扶持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每年对已认定的、建设期满一年的科技创新园区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经济效益、创新活动、创业环境和发展潜力等。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各园区根据《唐山市科技创新园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编制自评估报告,市科技局邀请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评估考核组,在科技创新园区自评估的基础上,对全市科技创新园区的发展和建设情况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绩效评估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园区,按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 万元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科技创新研发、孵化和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十条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科技创新园区,一年整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