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唐发〔2019〕15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区规〔2018〕1号),现就深入推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提出如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创新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推动创新联盟的构建和发展,是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我市聚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速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实现两链有效衔接的现实要求。
第三条 遵循成员单位自愿组建、创新联盟自愿备案的原则,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创新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创新联盟的构建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围绕我市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构建各种形式的创新联盟。鼓励创新联盟依法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五条 重点支持围绕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构筑京津孵化、唐山产业化的产业创新链条,与京津等地共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联盟。
第六条 创新联盟的构建,应以产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核心,围绕产业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第七条 创新联盟组建程序:
(一)联盟的发起。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拟定联盟名称、联盟章程(协议)、成立联盟常驻办事机构,制定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筹备成立大会。
(三)召开联盟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审议联盟协议(章程)。理事会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邀请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了解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具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五)成立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要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工作人员,负责联盟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 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创新联盟在推进技术创新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组织联盟成员实施联盟内部或承担政府科技项目,围绕产业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
(二)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协调联盟内产学研优势科技资源,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联盟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为联盟成员开展科技服务。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依据联盟协议进行技术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组织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开展行业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六)联合培养人才。组织联盟内外科技人员交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第九条 创新联盟在运营中应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建立运行管理制度,保持成员单位的紧密合作与联系。
(二)召开联盟年会和日常工作会议,研究联盟发展重大事项。
(三)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成员推进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四)向所在地或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创新联盟的备案
第十条 创新联盟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单位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相关机构可参与联盟建设,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科技和金融服务。
(二)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应是在唐山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联盟成员单位不少于10个,且我市成员单位占30%以上。
(二)产业技术创新链构建任务明确、目标清晰。
(三)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盟协议(章程)。协议(章程)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其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
(四)建立了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了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执行机构应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创新联盟发展以成员单位自主投入为主。对政府资助经费,创新联盟可委托常设执行机构的依托单位进行管理,需制定了内部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
(六)建立了利益保障机制。创新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保护创新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了开放发展机制。应为跨行业、跨行政区域的开放型创新联盟,建有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创新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十一条 创新联盟实行自愿备案方式。由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归口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归口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对申请备案的创新联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推荐备案。
申请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归口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公函
(二)创新联盟备案申请书
(三)创新联盟协议(章程)
第十二条 创新联盟的审验和备案。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创新联盟的备案申请。
(一)主管业务处室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由局机关纪委选定。
(二)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的重要性、技术性和组织形式进行审验,并提出专家意见。
(三)主管业务处室汇总专家意见后,提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建议,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四)对拟备案创新联盟名单进行公示5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印发文件,公布通过市级备案创新联盟名单,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重要性和技术性审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创新联盟面向的产业领域应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
(二)创新联盟的合作研发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创新需求,有利于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构筑产业技术创新链。
(三)创新联盟成立后对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组织形式审验内容主要包括第十条规定的七项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备案创新联盟涉及协议、名称、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通过归口科技管理部门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级创新联盟归口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取消备案: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创新联盟正常运行;
(二)不能按照创新联盟协议(章程)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四)联盟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拒绝向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影响市级备案联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宣布解散;
(七)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五章 对创新联盟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创新联盟及成员单位研发的本领域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创新链条关键技术,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唐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允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市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发挥创新联盟在政府科技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纳创新联盟参与研究制定我市技术创新规划、政策和标准。鼓励创新联盟向省、市科技计划专家库推荐评审咨询专家。依托创新联盟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为我市制定科技计划指南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支持创新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源,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创建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等参与创新联盟建设,运用风险投资、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金融工具,向创新联盟及成员单位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创新联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第六章 各方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唐山市科技局负责创新联盟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创新联盟总体构建与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受理、审验和备案市级创新联盟,促进创新联盟形成持续稳定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构建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支撑引领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联络员制度,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向创新联盟指定科技联络员,为创新联盟提供科技和政策咨询服务,辅导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政府激励创新政策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本区域特色产业的创新联盟建设,明确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创新联盟备案申请相关工作,加强对创新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工作指导,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创新联盟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支持备案创新联盟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有效模式,发挥创新联盟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带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行业协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行业重点领域创新联盟的构建。
第二十五条 经审验备案的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应组织创新联盟成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活动,认真履行有关义务,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创新联盟的运行绩效作为市科技局对其下年度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唐山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